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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电产品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公平,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9- 12- 2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对机电产品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公平,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九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   (五)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六)违反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八)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十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负责全省对机电产品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公平,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六条:“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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