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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电产品招标机构有违招标投标法、招标实施条例规定及有违公平,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9- 12- 2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对机电产品招标机构有违招标投标法、招标实施条例规定及有违公平,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一百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登记时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   (四)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或者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   (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 (七)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八)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九)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第九十九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负责全省对机电产品招标机构有违招标投标法、招标实施条例规定及有违公平,违规操作相关行为的处罚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部委规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零六条:“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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