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国务院令第245号,2007年1月修订)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第十条:“实施临时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2,16、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管制措施》(2006年7月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临时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三)申请主体:
已经取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山东省
注册法人企业(青岛管理企业除外)
(四)办理条件:
1、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2、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3、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无
(六)数量信息:无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
(九)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电子数据。登录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填报电子数据;
2.查询申报结果。申请人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电子数据申报结果;
3、申请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许可证统一平台,办理许可证
4.办结并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现场领取许可证。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83296 0531-89013623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83195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