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 2.《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国务院令第230号,2006年11月修订)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3.《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国务院令第245号,2007年1月修订)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七条:“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商务部登记。……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商务部规定。”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4.《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5.《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第七条:“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第八条:“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6.《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10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三)申请主体:
已经取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山东省注册法人企业(青岛管理企业除外)
(四)办理条件:
1.(一)经商务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3.(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五)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各一份(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3、合同副本1份(加盖企业印章)(原件0份,复印件1份,纸质;)
4、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说明一份(加盖企业印章)(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1份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份(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6、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一份(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7、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一份(加盖企业印章)(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六)数量信息: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
(九)办理流程:
1、申请。获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电子数据,并向省商务厅寄送书面材料;
2、受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转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或进行终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国防科工委等单位会签;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3、查询申报结果。申请人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电子数据申报结果;
4、申请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许可证统一平台,办理许可证。
5.办结并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现场领取许可证。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十三)办件类型:上报件
(十四)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
(十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83296 0531-89013623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13195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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