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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9- 12- 1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三)申请主体:

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山东省注册法人企业(青岛管理企业除外)

(四)办理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原件0份,复印件1份,纸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0份,复印件1份,纸质;)

    3、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原件0份,复印件1份,纸质;)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6、外资企业提供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原件0份,复印件1份,纸质;)

    7、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经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的保证文件原件1份(含中文译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8、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六)数量信息: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

(九)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电子数据并邮寄书面申请材料。登录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填报电子数据,并向山东省政务大厅寄送书面材料;

2、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进行初审转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或进行终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

3、查询申报结果。申请人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电子数据申报结果;

4、申请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许可证统一平台,办理许可证。

5、办结并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现场领取许可证。。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或由7个工作日由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终审。

商务部承诺时限

  1、20个工作日 

  2、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83296、0531-89013623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13195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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