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修正)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第十一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2月商务部令第1号)第三条: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8.申请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具有外贸经营资格;3、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4、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5、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
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进口技术说明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企业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六)数量信息:无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
(九)办理流程:
1.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附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行政大厅窗口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2.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服务贸易处领取 2、决定书类型:《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3.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 4.一、申请 ①窗口接收。②信函接收。
(十)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准入类5号窗口407房间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8318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0531-89013868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sdzw/dept/items/dept_index.do?orgcode=SD370000SW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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