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服务指南>服务指南
限制出口技术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9- 12- 1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十六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2.《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禁止出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2月商务部令第1号)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申请主体:企业法人

(四)办理条件:

8.申请限制出口技术合同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具有外贸经营资格;3、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4、符合我国的产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5、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中国限制进、出口技术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出口技术说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企业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合同副本及其附件,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若申请出口技术为国家秘密出口技术,需提供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六)数量信息:一单业务只允许申报一项技术。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

(九)办理流程:

1.申请     ①窗口接收。②信函接收。

2、决定书类型:《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3.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0531-89013805
4.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附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行政大厅窗口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场准入类5号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8318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col/col1562/index.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0531-89013868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zwfw.sd.gov.cn/sdzw/dept/items/dept_index.do?orgcode=SD370000SW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山东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