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8号 公布201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三)申请主体: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出口单位
(四)办理条件:
1、(一) 从事货物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申请出口单位;
(二)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资质;
(三)符合国家出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份(纸质原件)
2.货物出口合同一份。(纸质复印件)
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提交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一份
3.单位介绍信一份
除上述材料外,以下商品企业另需提供的材料:
1.出口汽车、摩托车企业需要提供:企业代理协议正本(授权证明)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录商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正本
(六)数量信息:
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无
(九)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复审—发证
1.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申请
2.企业在系统上查询办理结果。
3.企业带证明材料至省政务服务大厅领证或邮寄许可证。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自取或邮寄领取许可证
(十一)受理窗口: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八)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83118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0531-82083195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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