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限制进口技术许可
编码:3700000103108-001
(二)实施机构:省商务厅
(三)审批对象
(四)审批依据
1.《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修正)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第十一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2月商务部令第1号)第三条: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五)审批条件
申请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具有外贸经营资格;3、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4、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5、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六)审查材料
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原件1份,纸质;)
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原件1份)
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纸质;)
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原件1份,纸质;)
进口技术说明文件 (原件1份,纸质;)
企业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原件1份,纸质;)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原件1份,纸质;)
(七)审批证件:限制类进口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限制进口技术许可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山东省商务厅窗口咨询地址:
三、审批流程
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附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山东省商务厅行政大厅窗口人员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服务贸易处领取 2、决定书类型:《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3.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1-89013708、3802
4.申请 ①窗口接收。
②信函接收。
5.流程图
见附件1
四、投诉举报
(一)投诉
山东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省商务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省商务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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