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管制措施》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编码:3700000103109-002
(二)实施机构:
山东省商务厅
(三)审批对象
已经取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山东省注册法人企业(青岛管理企业除外)
(四)审批依据
1、《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国务院令第245号,2007年1月修订)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第十条:“实施临时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2,16、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管制措施》(2006年7月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临时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五)审批条件
1、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2、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3、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六)审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七)审批证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
(八)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 电话:0531-82083296 0531-89013623
三、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电子数据。登录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填报电子数据;
2、查询申报结果。申请人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电子数据申报结果;
3、申请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许可证统一平台,办理许可证
4、办结并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现场领取许可证。
四、投诉举报
商务厅负责审批业务的处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省商务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省商务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省商务厅监察专员办公室:0531—89013400电子邮箱:信箱: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邮编:250002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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