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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业务手册
发布日期: 2019- 12- 1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

 编码:3700001003102

(二)实施机构:

山东省商务厅

(三)审批对象

申请进口单位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7号令) 规章: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2008年6号令) 第九条:(一)进口属于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或者部门机电办自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二)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相应数据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审批条件

1、进口属于省级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省级机电办自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口订货合同后,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

2、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省级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

3、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不实的,省级机电办可不予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

(六)审查材料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份。(纸质原件)

2.对外成交合同、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纸质复印件)

3.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纸质复印件)

4.旧机电产品除携带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设备状况用途说明、制造年限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各一份。(纸质复印件)

(七)审批证件: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

三、审批流程

1.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申请

2.企业在系统上查询办理结果。

3.企业带证明材料至省政务服务大厅领证或邮寄许可证。

四、投诉举报

省商务厅负责审批业务的处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省商务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省商务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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