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货物出口许可
编码:3700001003101
(二)实施机构:
山东省商务厅
(三)审批对象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出口单位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88号 公布201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五)审批条件
1.从事货物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出口企业;
2.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资质;
3.符合国家出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审查材料
1.货物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份(纸质原件)
2.货物出口合同一份。(纸质复印件)
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提交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一份
3.单位介绍信一份
除上述材料外,以下商品企业另需提供的材料:
1.出口汽车、摩托车企业需要提供:企业代理协议正本(授权证明)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录商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正本
(七)审批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
三、审批流程
申请—初审—复审—发证
1.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申请
2.企业在系统上查询办理结果。
3.企业带证明材料来省政务服务大厅领证或邮寄许可证。
四、投诉举报
省商务厅负责审批业务的处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省商务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省商务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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