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编码:3700000103109-003
(二)实施机构:
山东省商务厅
(三)审批对象
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山东省注册法人企业(青岛管理企业除外)
(四)审批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五)审批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六)审查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原件0份,复印件1份,纸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0份,复印件1份,纸质;)
3、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原件0份,复印件1份,纸质;)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6、外资企业提供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原件0份,复印件1份,纸质;)
7、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经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的保证文件原件1份(含中文译件)。(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8、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原件1份,复印件0份,纸质;)
(七)审批证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 窗口咨询地址:市场准入类窗口5号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0531-82083296 0531-89013623
三、审批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电子数据并邮寄书面申请材料。登录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填报电子数据,并向省商务厅寄送书面材料;
2、查询申报结果。申请人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查询电子数据申报结果;
3、申请人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许可证统一平台,办理许可证。
4、办结并领取办理结果。申请人现场领取许可证。
5、流程图
见附件1
四、投诉举报
商务厅负责审批业务的处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省商务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省商务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省商务厅监察专员办公室:0531—89013400电子邮箱:信箱: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邮编: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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