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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 01- 15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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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基地)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资助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构建有利于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培养集聚更多更优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资助项目,是指省级择优确定的博士后资助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资助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博士后资助项目的申报及确定、资助经费的预算申报、执行、绩效评价、公开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博士后资助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参与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博士后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博士后创新项目;

(二)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三)省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

(四)省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

(五)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是指对省内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项目研究择优支持。申报项目应为原创性、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选题范围紧密结合山东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及方向,聚焦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海洋强省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发展战略,具有较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较好的市场应用转化前景。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总数10%左右的比例进行择优资助,项目分三个等次,一等项目资助10万元,二等项目资助5万元,三等项目资助3万元。

申请省博士后创新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批准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办结进站手续并通过开题答辩。

(二)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博士身份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承担的博士后创新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第六条  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指结合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聚焦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择优遴选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争取加速培养一批国际一流的创新型人才。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每年遴选一定数量人选,每人资助40万元,分两年拨付。

申请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获得博士学位3年内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其中,海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和当年度应届全日制博士毕业生优先。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学术道德。

(四)入选者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初步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第七条  省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是指对在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科学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生活补贴;对出站后留(来)鲁到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旨在引导和支持博士后等青年优质人才资源向企业集聚,打造产学研用完整链条,促进我省人才与产业协同发展。

(一)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每年5万元,在站时间每满1年申领1次,最长补贴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申请该项补贴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

2.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申报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在站时间(或距上次申领)满1年。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到企业工作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5万元。申请该项补贴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博士毕业学校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含省外)正常出站,申报时已办理完成期满出站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到企业工作是指:期满出站后12个月内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关系合同,全职在岗工作且申报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对到乡村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放宽博士毕业学校条件限制,纳入“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予以资助。

第八条  省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是指对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补贴,旨在加强博士后站建设,鼓励博士后设站单位加强博士后工作。省博士后设站招收补贴按年度申请,一次性拨付,不重复享受。

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自国家发文公布之日起3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开展工作的,以及经批准撤销后重新申请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九条  其他资助项目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博士后科技服务基层活动等,根据活动组织情况适时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开展活动所需的食宿费、场地费、授课费、资料费、交通费等。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省博士后各项目类别的申报审批,一般应按照个人或设站(基地)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集中公示、发文公布的程序执行。具体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当年度发布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申报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支持项目,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向所在博士后站(基地)设站(基地)单位提出申请,统一由设站(基地)单位按程序申报。申报给予设站(基地)单位的经费支持项目,由设站(基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申报。设站(基地)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隶属关系,对本单位负责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支持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二条  评审论证。每年9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程序对初审推荐的材料信息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实地评估,研究确定资助人选或资助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经费拨付。公示无异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资助名单,资助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并按规定拨付个人或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博士后资助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税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给予项目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聘用助手、发表论文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能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生活费用等费用开支。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力求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国家和省博士后各个项目类别原则上不重复资助。

第十五条  省博士后资助经费拨付到位后,给予个人的直接支付本人;给予项目资助的,由承担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设站(基地)单位财务部门备案。设站(基地)单位应根据经费类别单独立账、代为管理,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省博士后经费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博士后站(基地)设站(基地)单位,须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等级评价,等级评价作为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今后申请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估,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抽查验收,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省博士后资助经费形成的资产归设站(基地)单位所有,使用经费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论文,要根据经费类别,分别标注经费所属项目字样。

第十九条  省博士后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支付标准,或伪造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虚报、提成、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如数追回拨付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设站(基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经费或给予配套投入,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回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24日。《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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