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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或初审
发布日期: 2018- 05- 02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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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政务公开对外审批事项内容

办理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或初审

办理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6、《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
  7、《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外经贸技字[2006]149号);
  8、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开通为系统用户的经营者,登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http://gzxkqy.mofcom.gov.cn/cacorplogin.html )按系统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填写相关内容并向我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报送电子申请及上传相应材料附件。
  2、我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进行初审转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或进行终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

申报材料

     内资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经法人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1份(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6、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7、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经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的保证文件原件1份(含中文译件)。(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经法人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2、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4、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1份(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6、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8、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经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印鉴、手签章无效)的保证文件原件1份(含中文译件)。(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电子材料上传系统)

办理时限

申请的电子材料齐全无误,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或由省厅终审。
  商务部承诺时限
  1、20个工作日 
  2、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监督电话

0531-51763301

电话:51763523 传真:51763409 联系人: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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