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政务公开对外审批事项内容
办事事项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初审 | |
办理部门 | 山东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处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银丰大厦318室 | |
办理依据 | 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为依据 | |
申请条件 | 《说明》应当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申请办理。进口商应当是山东省内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是进口自用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最终用户为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可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 |
办理说明 | 1.《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进口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国际进口证明文件。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保证,未经出口国政府许可,不得将取得《说明》后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或向第三国转口。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系统:http://eus.mofcom.gov.cn/ | |
办理程序 | 1、登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请系统,网上填写表格,在线提交。 2.网上查询办理进度。 3. 当办理状态显示“商务部已批准”,进口商应用A4纸自行在线打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建议彩色打印,不能下载)并交由出口商办理相关出口手续 4. 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1个月内,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应及时通过本系统填写《到货证明》并提交。 | |
提 交 的 文 件 | 提交的文件均需在系统上传,上传文件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上传与本申请无关材料及信息。 (一)《进口商声明》和《最终用户声明》。 注意事项:用A4纸打印,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最高级别管理负责人或其副职核实后在对应位置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进口商声明》和《最终用户声明》中如有附页,附页须加盖公章,并与《进口商声明》或《最终用户声明》加盖骑缝章后上传。 (二)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证明。 (三)最终用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行政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合同或协议。 (五)进口商到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或协议。 (六)商务部要求补充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所有上传提交的材料需要原件的彩色扫描版。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转报商务部复审。 商务部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
监督电话 | 0531-51763301 | |
电话:51763523 传真:51763409 联系人:张鹏 |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