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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3- 23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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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鲁商发〔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涉及《办法》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必要性是什么?

企业总部集中了企业价值链中知识含量最高的研发、营销、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区段,属于高度密集的知识性劳动。总部经济一旦形成,就可以带来税收、产业聚集、产业关联、消费带动、就业乘数、资本放大等明显的外溢效应。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中第二部分六条,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

2、《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中第四部分第六条,对来鲁新设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关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相关内容。

三、新设总部机构(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新设总部机构(企业)主要包含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新迁入我省的企业;以及通过并购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外方相对控股。上述企业新设时间,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

四、关于“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如何理解?

从企业设立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经营期满一年。

五、营业(销售)收入、年度缴纳税额的主体是谁?

营业(销售)收入、年度缴纳税额的主体是总部机构(企业)。对于新迁入企业,其在省外的年度营业(销售)收入可以作为申请依据,但年度缴纳税额必须是在我省缴纳的金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不具备纳税主体资格的企业不能申请总部机构(企业)。

六、职能总部的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公司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的50%及以上,该“公司”指的是集团还是申请企业?

该 “公司”指的是该申请认定为职能总部的企业,即该企业的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该企业全部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的50%及以上。

七、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能否重复奖励?

不能重复奖励。

八、审核流程有哪些?

金融类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由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其余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所在地企业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会商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拟认定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齐各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审核确认。

九、政策实施期的起止时间是什么?

政策实施期指的是2017年9月5日《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止。


正式政策文件地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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