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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7- 10- 2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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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我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商务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厅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明确一位厅领导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厅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政务公开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三条  我厅政务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共性指标纳入厅机关年度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范围及办理要求

第五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应当主动公开:

(一)厅领导名单、分工;

(二)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各直属单位主要职责、联系方式;

(三)商务运行中有关重大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情况;

(四)有关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五)省商务厅依法行政的职能及具体项目;

(六)全省商务领域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数据;

(七)全省商务工作年度重点、阶段性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八)全省商务领域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

(九)厅人事任免。

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每年1月初对上一年度不予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复查,及时调整内容属性。对调整后改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责任处室应及时联系信息中心在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有关处室(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在我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报刊、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厅办公室对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八条  各处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处室起草省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要求

第十条  除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处室(单位)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我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向我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办理意见,并及时转交承办处室(单位)办理。

(二)承办。承办处室(单位)收到办公室转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三)审核。承办处室(单位)将提出的答复意见交法规处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把关,办公室对答复形式、保密性进行审核。

(四)审签。涉及重要或敏感事项的依申请公开答复,承办处室(单位)向分管领导提交审签。

(五)答复。承办处室(单位)在法定答复时限内,将答复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承办处室(单位)应妥善保存答复文件、寄送单据、电话录音等答复证据。

(六)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由承办处室(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加强政务决策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厅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重大决策预公开是指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1.编制我省商务领域的各类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2.制定我省商务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3.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4.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5.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7.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1.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在门户网站设立决策预公开制度专栏;

2.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4.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5.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重大决策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等。

(四)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利益相关方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企业代表、公众、新闻媒体等人员。

(一)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1.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2.商务领域的重要规划、产业政策等;

3.公众和企业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4.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议题。

(二)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责任处室、单位提出,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三)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2.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3.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2.就拟决策事项的内容、决策依据等有关问题向我厅咨询;

3.有权发表意见建议。

(五)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由会议责任处室、单位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六)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业务处室反映,业务处室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材料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要及时公开决策议定事项,及时公开决策后形成的相关文件。

 

第五章  加强政策解读回应

第十七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十八条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材料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负责人审签。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

第十九条  丰富解读回应形式,通过新闻发布会、厅门户网站、新媒体、专家学者解读等不同形式对商务政策进行多层次、全方位解读。

第二十条  做好舆情回应。我厅舆情管理工作依托社会舆情服务公司开展,舆情服务公司对有关商务舆情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测,对于负面舆情第一时间向我厅预警。对正在形成并可能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舆情,由业务处室提出并拟定新闻发言意见,报厅舆情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众传递权威信息,并根据舆情活跃程度,制定应对方案。对突发事件、敏感事件等重大或较大舆情事件,由业务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召集业务处室开展舆情研判,对事件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报厅舆情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做到快速介入,全程跟踪,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演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务舆情回应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处室和个人进行约谈;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厅直属事业单位,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商务厅政务公开、门户网站和
商务综合信息平台考核评价办法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四级指标

评估标准

门户

网站(80%)

政务

公开

(55%)

重大决策公开(15%)

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5%)

按照各处室在门户网站发布的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信息量打分,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及

采纳情况公开(5%)

按照各处室在门户网站发布的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公开信息量打分,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利益相关方等

列席会议情况(5%)

按照各处室在门户网站发布的邀请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次数打分,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政策解读

(10%)

政策解读材料发布

(10%)

按照各处室在门户网站发布的政策解读信息量打分,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新闻

发布会(5%)

新闻发布会

召开次数(5%)

按照各处室发布新闻发布会数量打分,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社会关切回应(15%)

社会关切

回应发布(5%)

按照各处室在门户网站发布的对涉及本处室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及时回应量打分,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在线访谈(5%)

按照规定时间内上报访谈加5分,逾期为0分。

咨询答复(5%)

按照咨询答复率打分,分数为答复量/提问量*100;若提问量为0,答复率按100%计,超过3个工作日没答复的每条扣2分。

依申请

公开(10%)

依申请公开答复(10%)

按照依申请答复率打分,分数为答复量/提问量*100;若提问量为0,答复率按100%计,超过15个工作日没答复的每条扣2分。

门户

网站

(80%)

上网信息量(15%)

按照子站上网信息量排名打分,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访问量(10%)

按照子站访问量排名打分,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商务

综合

信息

平台(20%)

信息

发布量

(10%)

发布栏目信息(5%)

按照在平台上发布的每日信息、商务研究、商务信息、多媒体中心等所有栏目信息,每条记1分。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共享统计报表(5%)

全厅共享的统计报表每个记3分。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业务

系统

整合与数据库共享

(10%)

添加业务系统连接(3%)

每添加一个业务系统连接得0.5分。按照各处室数据贡献汇总分值计算排名,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业务系统的单点登录(3%)

每实现一个业务系统的单点登录得1分。按照各处室数据贡献汇总分值计算排名,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共享数据库(4%)

每共享一个数据库得5分,逾期不更新数据扣5分。按照各处室数据贡献汇总分值计算排名,第一名100分,名次往后一位得分递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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