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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2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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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务商贸函字〔2013〕23号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转发

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现将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市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商贸流通统计数据使用、保管、保密和发布,防止发生泄密、丢失和不规范使用等行为,确保列入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类数据规范使用、安全保密。

 

 

 

山东省商务厅

2013年5月17日       

 

 

 


关于印发《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及保密协议书的函

市场秩序司、市场建设司、市场运行司、服贸司、电子商务司:

为加强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确保各类数据规范使用、安全保密,防止发生数据泄密丢失、不规范使用等行为,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制订了《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和《商贸流通行业数据保密协议书》(由商务主管部门与数据加工使用单位签订),现印发给你们(附后),请切实承担起数据管理责任,将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及时与相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数据安全使用。

 

附件1: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商贸流通行业数据保密协议书

 

 

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

(代章)

                                 2013年5月13日

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商贸流通统计数据管理,确保各类数据规范使用、安全保密,防止发生数据泄密丢失、不规范使用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数据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的统计数据,是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统计调查所获取的企业数据、商贸流通各行业数据(包括以文字形式、磁盘介质形式、网络邮件形式存在或涉及的数据资料)。

二、数据管理

(二)统计数据实行两级管理。商务部各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管理商贸流通各行业国家库典型企业统计数据、各行业汇总数据和相关数据分析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商贸流通各行业国家库典型企业统计数据、本省地方库典型企业数据和相关数据分析成果。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市、区(县)级商务部门及相关数据收集、加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相应制订数据管理细则,加强数据管理,与相关单位签订数据使用保密协议书。

三、数据的保密

(四)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五)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1.违法公布保密数据资料;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六)发生涉密数据丢失泄密情况,数据收集、加工和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

四、数据的使用和保管

 (七)统计数据资料采用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形式保存。统计数据传递、调阅、复印、摘抄、拷贝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八)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和其他相关数据平台,按用户主体和级别实行分级审核、查询、导出,各级别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商务部各司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要保管好本级用户密码,不得将所管理的用户密码泄露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九)商务部各司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工作人员传递、拷贝平台报表数据信息须经分管处长同意,批量传递、拷贝数据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遵循有关保密规定。

(十)受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统计工作的有关事业单位和协会,要按照委托协议要求使用和加工相关数据,数据使用过程中不得变更、篡改原始数据。在本单位内批量拷贝、传递数据信息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对外拷贝、传输有关数据的,须经部省两级主管部门同意。

五、数据的发布

(十一)全国商贸流通相关行业数据的发布,由商务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负责,相关材料及发布情况应在发布后的一周内报商贸流通统计工作办公室备案。

(十二)对外发布的全国数据,需与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数据及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协调一致。发布地方总体数据的,应与地方统计局相关行业数据及各地上报的统计数据协调一致。

(十三)单个企业数据不得对外发布。

(十四)有关行业全国企业排名数据的发布,由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局负责把关,并报请部领导批准。

(十五)有关各省市企业排名数据的发布,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把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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