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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1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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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3〕1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市要充分认识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工作,是促进我省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扩大齐鲁文化在国际上影响力的重要举措。请各市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
  二、申报企业资格。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企业,除符合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重点企业标准外,必须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中登记注册,按时上报数据,并获认定为2012-2013年度山东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
  三、申报要求。
  1、没有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中登记注册、填报数据的文化企业,请于4月15日前完成2012年度和今年一季度数据填报工作。
  2、请各市通知辖区内企业登录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中“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照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于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
  3、企业将申请认定表、出口单证明细表、出口单证复印件(企业出口报关单较多的可盖骑缝章)等材料报各市商务局,各市商务局会同宣传部、财政局、文广新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于2013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山东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
四、审核程序。省商务厅将会同省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对各市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联合审核通过后,由省商务厅编制审核报告,将审核报告、申报表格和原始单据复印件等上报商务部,并将审核报告抄送省委宣传部、财政厅、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联系人:颜  渊 林永霞
  电  话:0531-89013685/89013687
  邮  箱:fwmy3355@126.com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商办服贸函〔2013〕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宣传部、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中华文化“走出去”步伐,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组织认定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重点企业的申报标准请参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中的重点企业标准。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登陆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从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中下载申报指南,按指南要求和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系统生成的申报表格,单位法人在申报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申报单位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表格,由上述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核。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申报单位将申报表格和原始单证复印件等材料递交注册地所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直接向注册地所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注册地所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中的审核指南,在网上进行审核。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编制审核报告,将审核报告和原始单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商务部,并将审核报告抄送本省(市)宣传部、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
    四、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对地方上报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认定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五、请申报单位于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2013年5月20日前将本地申报材料和报送文件报送至商务部。

    联系人:
    商务部服贸司  朱雪琴 王波
    电话:010-65197093,65197392
    传真:010-65197926
    电子邮箱:wangbo@mofcom.gov.cn
    中宣部改革办  罗杨
    电话:010-63094690
    传真:010-83083239
    电子邮箱:zxbggb@sina.com
    财政部文资办  蒋伟宁
    电话:010-68553735
    传真:010-68553733
    电子邮箱:jiangweining2013@163.com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辜科伟 许蓉
    电话:010-59881877,59881793
    传真:010-59881793
    电子邮件:chanyesi@hotmail.com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蒋广慧 周继红
    电话:010-86092553,86093671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件:zonghechu@chinasarft.gov.cn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  贾惠丽 赵海云
    电话:010-83138752,83138751
    传真:010-83138755
    电子邮件:qikan2013@s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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