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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1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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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部署2013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环保、住建、社区、市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准确掌握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体情况,提升管理科学化水平。

二、制订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统计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中长期规划,以解决回收品种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协调等问题,引导当地回收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完善行业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准确地报送相关基础数据,及时、全面地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商务部“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确定我省55家重点联系企业填报年度数据(名单见附件),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重点联系企业按要求完成有关填报工作,于2013年4月10日前通过再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项目情况。商务部将对重点联系企业进行筛选,建立全国回收行业重点联系企业制度。

三、继续开展试点,培育龙头企业

  2013年商务部将继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创建工作,推动建设一批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回收方式多元、重点品种回收率高的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大做强,通过政策支持,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龙头企业。申报条件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组织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3号)要求的标准(文件请在商务部流通发展司网站下载),于2013年5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纸质和电子版)。

四、加强项目监管,创新回收模式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对已建成项目,要加强绩效评价,做好项目跟踪问效;对在建项目,要加大督导力度,督促项目建设进展,认真组织项目评审及验收,确保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对2013年项目,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下发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对列入试点的城市,应及时总结经验,落实相关政策支持,商务部将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适时开展试点城市评价工作;已确认的回收龙头企业,要在扩大回收品种、探索重点品种回收模式、回收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围绕“五进”工程,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以绿色回收进社区、进高校、进机关、进商场、进园区(“五进”)为主题,组织开展特色鲜明的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再生资源回收,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推动社会各界进一步把绿色回收理念转化为全民实际行动。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处)。

  联系人:王玉洁 电话:0531-89013815 89013702(传真)

      电子邮箱:ltyxtjc@163.com

  附件:商务部55家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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