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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6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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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屠宰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0号)要求,决定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在全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监管,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成果,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保障全省人民肉品消费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对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偏远农村、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私屠滥宰高发区域,采取主动查处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多种方式,重点盯防、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冒用或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私屠滥宰窝点,彻底捣毁,坚决取缔,对查获的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对未通过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已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和正在进行停业整改的企业,违法违规进行生产的,一律视为私屠滥宰,依法严厉打击。

(二)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禁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一经发现,取消定点屠宰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定点屠宰企业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停食静养、屠宰同步检验、肉品出厂(场)、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场),保证出厂(场)肉品质量安全。督促企业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台账管理要求,完善生猪入厂(场)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流向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台账记录,做到追溯记录规范完整。畜牧兽医部门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生猪屠宰企业检疫监管,严格开展屠宰同步检疫监管,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现象,确保定点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全部经检疫合格,并具有检疫合格证章标志,严厉打击出厂(场)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

(三)规范流通环节肉品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肉品市场准入,以各类经营猪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无检疫检验证明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督促猪肉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肉品安全责任。

(四)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入加工消费环节。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采购肉品时严格查验检疫检验证明,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各地要以肉类加工小作坊、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定点屠宰、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肉品的行为。

(五)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商务、工商、质监、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必要时提前介入调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病害猪肉、注水猪肉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3年3月)。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职责分工,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4月-2014年2月)。各级各部门采取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开展集中整治,取缔私屠滥宰窝点,集中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肉品经营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3月)。各市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明察与暗访等方式,对各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和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专项行动,确保工作实效。

(二)密切部门协作,坚持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享监管信息,打造肉品质量监管无缝隙链条。建立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间的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严处暴力抗法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三)开展宣传教育,关注舆情信息。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31”、“12365”等举报投诉热线作用,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市要做好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13年3月起,每月底前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并填写《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数据月报表》(附后)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2014年4月10日前,上报当地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

附件:打击私屠滥宰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数据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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