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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 02- 2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104号)的规定,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根据我卸工作需要,现就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商务部做好本地区内经营者集中案件调查工作及其他反垄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协助商务部做好反垄断立法工作,定期报告与竞争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等。
       二、对发生于本地区的经营者集中进行监督,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及时向商务部报告,并要求企业向商务部申报;如有疑问可建议企业提出事前商谈申请。
       三、根据商务部的委托,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就有关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收集相关证据,提供案件有关情况。
       四、对商务部做出禁止性决定的经营者集中,协助商务部监督其不得实施;对商务部做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协助商务部监督限制性条件的履行情况。发现有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以及违反限制性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及时向商务部报。
       五、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对本地区内发现的应申报而未申报或已申报未获批准而启动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六、对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发现有证据表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商务部的委托,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七、根据商务部的委托,调查发生在对外贸易领域内,扰乱对外贸易秩序的垄断行为,收集证据,核实有关信息。
       八、协助商务部做好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工作,及时整理并通报本地区市场竞争状况。定期通报地方企业并购重组情况、地方产业特点、竞争优势、市场集中度情况、地方主要产业的整合历史和发展趋势、地方主导的产业发展战略、自然垄断行业管制和引入竞争的情况等。
       九、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尽快明确本系统内承担反垄断工作职能的部闪或人 并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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