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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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外经贸局,有关企业:
为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积极兑现落实国家有关“走出去”扶持政策,深入了解企业在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我厅与省财政厅将于2006年3月16日上午9:00在我厅7楼会议厅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讨论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讨论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贷款、贴息等目前正在实行的资金扶持政策问题;
(三)讨论企业在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国内审批管理具体问题,如项目审批、外汇汇出、人员常驻、设备出境、转运第三国及运回国内等环节面临的困难。
二、具体要求
(一)对财政部、商务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二)就目前国家正在实行的扶持政策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结合在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方面业务发展实际,对政府今后应加大哪些方面的扶持政策提出书面意见(正在实行的国家有关扶持政策见附件)。
书面意见需携带10份,电子稿提前发至我厅(境外处)。
三、参会人员
各市外经贸局派负责相关业务的同志参会,同时通知本市企业(名单见附件)参会,如有需要可额外通知本市1-3家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刚刚起步的企业参会。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可从“山东国际商务网”“重要通知”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冯建军
电话:0531-86163512
传真:0531-86039540
E-mail:fengjj@trade.gov.cn
地址:济南市黑虎泉西路121号
附件一:参会企业名单。
附件二:正在实行的资金扶持政策。
附件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一:
参会企业名单
济南:
山东电力基本建设总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煤炭工业部济南设计研究院
山东冶金设计院
济南一建
淄博:
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
淄博齐高塑胶有限公司
东营:
胜利石油
烟台:
山东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天鸿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济宁:
山东迪尔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
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
菏泽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日照:
日照昌华海产食品有限公司
莱芜:
泰丰纺织有限公司
临沂:
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港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
潍坊:
潍坊锦华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桑莎制衣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
山东岱银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海华对外劳务经贸合作公司
枣庄:
枣庄矿业集团
枣庄新中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
阳信欧亚木器有限公司
附加二:
正在实施的资金扶持政策
1.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国办发[1999]17号)
2. 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415号)
3.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73号)
4. 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5.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625号
6. 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5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6]13号)
7. 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
8. 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合作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425号)
9. 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176)
10.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25号)
11. 关于转发《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外经贸外经字[2006]94号)
12.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上文件可在“山东国际商务网”“境外投资”“境外投资政策”“承包劳务”“政策法规”中下载。
网址:www.shandongbusiness.gov.cn/
附件三: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落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中央财政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境外企业,并以控制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工程咨询、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企业与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营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
(六)对外设计咨询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
(一)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二)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贴息内容包括: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业、林、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四、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渔业合作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之前,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之前,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五、运营费用包括:
(一)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费;
(二)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1、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费;
2、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费。
(三)对外设计咨询
1、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费;
2、开展设计咨询业务必需的办公设施、通讯设施及勘探实验设施租赁费;
3、购买境外设计软件费用;
4、信息资料收集费。
(四)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关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公杂和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法人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六、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七、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八、申请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项目及境外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
(四)第五条(四)中所列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不受项目金额限制;
(五)申请专项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合作项目和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注册(登记)或合作项目合同签约时间应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九、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三)申请前期费用企业须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须提供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帐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还需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六)商务部(合作司)关于中央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地方企业报送统计资料的书面意见。
十、前期费用补助标准:
(一)扶持比例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二)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三)2003年至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十一、运营费用补助标准:
(一)扶持比例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二)每个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在一年内享受的办公场所租赁费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不足10万元的,按实际费用资助;
(三)每个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在一年内享受的实验室、实验设备租赁费资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按实际费用资助;
(四)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资助标准不超过《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资助,低于开支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费用支付;
十二、贴息标准:
(一)人民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高于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三)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四)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五)每个项目一年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六)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不得大于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金额;
(七)2003年至2005年已经获得过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贴息。
十三、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 月 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06年 月 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 月 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十四、企业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详见附件4),并报送至财政部、商务部。
十五、本通知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企业申报说明
2.驻 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3.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渔合作项目基本情况及2003年至2005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4.专项资金收入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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