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制度创新成果推广工作的通
发布时间:2022-03-28 阅读次数: 来源: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制度创新成果推广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2〕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2021年以来,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山东自贸试验区)结合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在营商环境、贸易转型升级、金融创新、海洋经济等领域先行先试,形成了可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51项制度创新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创新成果分两类在全省推广,对创新性高、影响面较广的25项创新成果,作为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复制推广;对应用场景具体、具有借鉴意义的26项创新成果,作为最佳实践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改革试点经验(25项)
1. 营商环境类(7项):增值税留抵退税确认制、产业规划编制和产业用地管理制度创新、创新不动产登记地方服务标准实现“全程网办、一次办结”、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电子证照联展联用新模式、“新型产业用地(M0)+标准地”供管模式。
2. 贸易转型升级类(6项):“链上自贸”保税展销辅助监管系统集成拓展、集装箱进口“船到直提”出口“抵港直装”、进口原油“先放后检”监管新模式、公式定价货物“三结合”通关改革、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预确认、“关保通”零担保成本通关模式创新。
3. 金融领域创新类(3项):加工贸易海关担保事务履约保证保险“三方合作”新模式、中小微企业全要素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增值税“留抵贷”盘活企业沉淀资金。
4. 创新驱动发展类(4项):备案制中医诊所发展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公益性服务全流程标准化改革、经贸技术标准平台赋能企业“出海”、打造海外仓全链条双向贸易促进新模式。
5. 海洋经济类(4项):海事“云登轮”船舶远程监管工作新机制、进口矿产品“船船直转”新模式、“蓝色自贸”海洋经济统计核算新模式、海洋牧场“一证一险”信贷模式。
6. 中日韩区域经济合作类(1项):以企业为单元简化原产地资格担保手续提高中韩自贸协定享惠率。
(二)最佳实践案例(26项)
1. “医保大健康”赋能医保医药医疗联动发展
2. 推行“独任审批师”制度打造“极简审批”模式
3. 生态环保柔性执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4. 口岸智慧查验平台新模式
5. 出口退税“核实可视、信用赋能、信易退”
6. NQI(质量基础设施)线上线下“一链办”
7. 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模式
8. 知识产权保护存证“易智存”
9. “四位一体”税收退库协作机制
10. 事中事后模块化智慧监管模式
11. 分段许可精准保障项目施工
12. “保医通”数据共享模式实现商业保险快速理赔
13. 原油无储罐直接装卸国际中转业务新模式
14. 跨区域放行后报关单集中验估作业模式
15. 新型易货贸易生态体系
16. “货港海”三方高质量选船机制
17. 打造“旅游+新零售”跨境购物新模式
18. 基于区块链的普惠金融服务新模式
19. 构建文化企业“出海”全链条服务体系
20. 鲁粤澳中医药协同出海模式
21. “5G+智能制造”赋能高端家电产业数智化发展
22. 构建自贸试验区绿色发展新模式
23. 水水中转智能管理新模式
24. 搭建自贸海洋设备和高端装备检验检测服务平台
25. 鲜活水生动物出口监管模式创新
26. 水产品“链上合格证”管理模式
二、工作要求
复制推广山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是我省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推广工作,把创新成果推广工作与深化改革相结合、与本地实际相结合、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助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一)做好组织实施。各市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创新成果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指导落实本系统内创新成果推广工作。省商务厅(自贸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推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解读。省商务厅(自贸办)、各市、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组织赴山东自贸试验区片区实地学习、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市、本系统创新成果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切实把改革试点经验落到实处,把最佳实践案例学习借鉴好。省商务厅(自贸办)牵头做好推广工作评估检查,适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