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商字〔2023〕71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提升基地的聚集、引领和示范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2023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决策部署,促进服务贸易与我省主导产业联动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出口基地集聚、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强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指导、培育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种类】本办法所称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包括以下种类:
(一)商务部和相关部委已经开展认定的文化服务、中医药服务、数字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地理信息服务、语言服务等领域的基地。
(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体现我省产业优势和地方特色,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外向型生产性服务业基地。
(三)基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行政区域类基地,主要指县级行政区域;二是功能类基地,主要指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
第三条【发展目标】基地建设主要目标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企业;打造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力、带动力的服务贸易平台;探索一批具有较强复制性的模式和经验,助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认定主体】省商务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出口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出口基地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协助开展出口基地的综合评估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基地认定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的特色产业服务基础完善,从事相关特色服务出口的企业集聚度较高,服务出口规模和发展潜力较大、配套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引领性,产业服务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二)申报主体应对该产业服务贸易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列入地区发展规划,建立了有效工作机制或考核机制,因地制宜出台扶持政策。
(三)有明确的基地管理或运营单位,配备专业化管理队伍,具备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第六条【认定程序】具体认定程序:
(一)根据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由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新设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方案,启动基地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申报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向省商务厅及对应领域主管部门同步报送申报材料。
(三)专家委员会对新申请基地进行基础评价和专家评审,视情组织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环节,择优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认定为“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规范名称为“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领域规范简称)”。
第三章 综合评价
第七条【年度总结】基地认定次年开展年度总结,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商务厅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综合评价】依据各类基地相关领域实际情况,分别设置综合评价指标。综合评价由专家委员会负责,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完成后,向基地及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综合评价结果。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晋档升级】申报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从已经认定的省级基地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退出机制】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撤销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名称。
(一)基地建设水平严重滑坡,达不到第五条规定的认定基本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
(四)综合评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规则解释】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有效期自2023年6月12日至2026年6月11日止。《山东省服务贸易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商字〔2016〕27号)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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