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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18:04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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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烟台市商务局,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烟台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要求,对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告知承诺

对注册地在济南、烟台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申请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施告知承诺。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告知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公开发布有关内容,方便片区企业申请办理有关事项。

二、设定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鲁商办发〔2014〕17号)。

三、核准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四、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告知承诺内容

选择告知承诺的申请人以承诺形式提供申请材料中的以下内容: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其他内容仍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六、工作规程

(一)企业申请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时,各市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机关通过《告知书》(见附件1)以书面形式将告知承诺制有关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企业。

(二)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的企业提交签章后的《承诺书》(见附件2),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的,行政许可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行政许可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并经行政许可机关审核同意撤回承诺的,应当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四)行政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间。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将许可决定抄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纳入各市商务部门业务统一管理。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制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管理,要求企业在获得经营资格许可后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有关规定缴纳备用金到指定账户。

(三)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企业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不按时足额缴纳备用金的,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要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附件: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合作告知书(范本)

2.承诺书(范本)

 

 

 

山东省商务厅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附件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告知书(范本)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就注册地在山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烟台片区)内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2.《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所在地市级(设区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三、核准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四、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告知承诺内容

选择告知承诺的申请人以承诺形式提供申请材料中的以下内容: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单位自愿作出符合条件承诺的,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并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1.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专项检查、年度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核查,发现申请单位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不按时缴纳对外劳务合作处置备用金等情形的,依法作出“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单位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承诺书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开。

                    

 

 

附件2

 

承诺书(范本)

 

申请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就申请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时需要提交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在领取资格证书前按时缴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督;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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