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出去>政策法规>对外劳务合作
关于公布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27 10:11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6号)要求,经对我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编制完成了《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现在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予以公布。


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

取消后办理方式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或政务服务事项

1

银行资信证明

企业在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时需要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 ,证明企业信誉情况。

《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鲁商办发〔2014〕17号),其中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取消后,以现有申报材料中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和缴纳备用金等方式代替。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