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出去>政策法规>境外投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7 15:42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地方初审取消后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企业办理对外投资核准手续时,应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境外投资备案表》,同时将境外投资核准要求的书面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商务部政务大厅8号窗口(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100731)。
  二、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商务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三、商务部自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四、对于已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通过系统将核准决定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电子传输至地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企业径向其领取。

五、地方初审取消后,商务部将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通过抽查发现的问题,将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18318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