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商字〔2017〕112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和《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
2.《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5〕95号文件精神,在前期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基础上,全面启动我省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设区市全覆盖,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流通主要节点加快建立电子化交易信息记录、质量品质溯源机制,形成完整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信息链条,实现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全省覆盖,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市场经营者、交易商的质量责任意识和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农产品流通规范经营,改善肉菜安全状况,促进社会大众放心消费。
二、工作目标
积极创建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市、示范节点企业、和连锁商业生鲜追溯体系,逐步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增加追溯试点城市、产品品种和企业数量,推动追溯链条向生产与消费两端延伸,高标准建好省级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形成全省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网络,实现与有关部门、省市、第三方平台的对接。
一是推进肉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扩面升级。追溯范围由目前7个试点城市扩大全省17个地市,追溯群体由一级批发市场扩大到大中型连锁销售企业,实现追溯范围的覆盖性扩面。推动追溯体系向种养殖、生产加工与消费终端的双向延伸,扩大追溯信息采集范围,实现追溯链条的完整闭合。
二是探索创新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的有效模式。推广示范节点企业自属基地绿色认证,形成50家实现电子化追溯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示范企业群体,覆盖5-10万亩的标准化种养殖基地,采用二维码技术对可追溯产品统一赋码,通过一批一码实现产品追溯信息跨区域即时交换,解决不同系统信息孤岛问题。
三是推动特色产品、热点民生产品关键控制点的严格监管。选择阿胶、扒鸡、海参、苹果、水蜜桃等特色产品重点生产企业,打造品牌化生产、规范化经营、信息化追溯的绿色供应链,形成全省特色产品追溯体系企业群体。同时,积极推进中华“老字号”和省级“老字号”企业开展产品追溯,通过一品一码的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对“老字号”产品的防侵权假冒和品牌保护。
四是形成以省市两级平台为主体,全省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网络。汇集生产经营企业追溯信息,形成权威统一的追溯大数据库;完善政府追溯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并依托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有序开放追溯数据资源,探索追溯数据增值利用。
五是深入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理论和标准研究。委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总结追溯体系建设经验,剖析现存问题,对重要产品企业的种养殖与生产规模、流通方式与流向、分布区域、信息技术应用、质控与检验检测进行实地调研,研究各类数据信息,系统科学的定义追溯概念、划分追溯应用模式和探索建立追溯标准化体系等,出版追溯体系理论专著,指导追溯体系建设的创新实践。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梯次推进。统筹规划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坚持“两手抓”,横向抓覆盖面扩大,纵向抓追溯链延伸。各市围绕全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分步有序推进。先期开展国家级试点的七个城市要高起点完善追溯设施,高标准运营追溯体系,并在提高公益检测率、创建全链条追溯品牌等方面大胆创新。
二是坚持标准统一,形式灵活,注重实效。各地在追溯平台建设和软件开发中,数据规范、指标代码体系、接口标准等要严格遵循商务部制定的技术规范,确保与中央、省级平台数据传输的畅通对接。要坚持追溯体系建设的开放性标准,紧密结合各地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大型连锁超市自属基地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外资流通企业自有追溯体系的发展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设计开放端口,同时注重后期开发与硬件接入能力兼备,以适应未来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三是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投入,形成稳定的投入和保障机制,保证追溯体系可持续运行。全面落实追溯体系建设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诚信守法经营环境,严厉打击道德失范行为,夯实追溯体系建设基础。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批发市场、骨干消费品种的经常性社会公益检测,积极探讨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
四是坚持强化培训,扩大宣传,形成合力。建立追溯体系建设分级培训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商务主管部门、节点企业、追溯运行维护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形成一支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专业队伍。加强舆论引导,树立安全消费理念,通过充分宣传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措施和成效,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消费者对追溯体系和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追溯体系建设的良好局面。
四、建设内容
(一)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级管理平台重点在于在商务部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基础上,健立完善《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数据传输标准体系》,解决重要产品追溯数据跨区域查询与使用的问题。已参与商务部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市以及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市或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要汇集各流通节点的基础数据后,向省级管理平台开放数据调用接口,上传完整的追溯信息链条数据,最终可从省级管理平台完成追溯信息的查询与应用。省级管理平台将通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统计分析工具和模型库,加强对追溯信息的智能化处理和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对整体追溯体系运行情况的智能监管与预警能力,确保全省流通追溯网络互联互通。省级管理平台将主动向有关部门开放信息资源,加快推进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促进行业管理与执法监管顺畅对接。
(二)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市建设。济宁、菏泽、德州、莱芜市商务局结合各市实际情况,一是要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为载体,要紧跟大数据时代和智慧商业的步伐,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创新追溯模式和追溯体系应用模式,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空间,服务于流通行业管理需要,利用追溯数据资源加强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提高市场调控与应急保供的科学性。二是要通过主客体结合方式解决商品信息追溯问题。同时,注重做好后续研发产品接入的端口预留,实现追溯管理平台可持续发展。三是要加强政策性投入的导向作用,把市场建设的政策性投入与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设施改造,把所在城市大型批发市场,尤其是一级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追溯体系建设规划中,积极推广电子结算,利用技术手段改造交易模式,将追溯信息采集过程与结算过程融为一体,确保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连锁商业生鲜追溯体系建设。连锁商业生鲜追溯示范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选取直属或协议基地、生鲜物流配送中心与超市等环节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形成完整、闭环的追溯信息链条。完成追溯系统与企业ERP系统收发货数据对接与流转、电子秤数据传输与打码、销售查询等环节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将追溯体系与企业智能终端APP或微信企业号相结合,提供会员服务、结算查询等数据的分析结果。可通过企业追溯管理平台完成向省、市两级平台的数据交互与使用。连锁商业生鲜追溯体系示范单位建设的地市,要将连锁商业生鲜追溯体系项目纳入到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市的项目规划中,已通过商务部验收考核的地市,要将连锁商业生鲜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工作纳入到系统运维指标中,有关市商务局要在商务部追溯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贴近企业需求、突出企业特点,研究企业与市级管理平台的逻辑关系,可单独制订连锁商业生鲜追溯体系数据采集标准,做到双方的数据采集与共享不独立、不冲突。
(四)特色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选择受假冒侵权较为严重的特色产品,建立防串货、防假冒与防侵权的追溯体系,加大侵权假冒打击和品牌保护力度。一是依托阿胶生产骨干企业,打造阿胶及制品全链条追溯体系,追溯重点向上游驴皮原料延伸。二是依托德州扒鸡生产企业,以原产地为德州市的企业为追溯群体,建设养殖、物流、生产、加工与销售为一体的追溯体系。三是依托威海海参养殖、加工骨干企业,创建海参追溯体系,建立海参产品全链条追溯样板。四是依托烟台苹果种植基地和大型标准化流通企业,推进苹果追溯体系建设。五是依托临沂水蜜桃生产、流通骨干企业,建设水蜜桃追溯体系。六是改造提升文登西洋参追溯体系。
(五)老字号企业追溯体系建设。省商务厅将在“中华老字号”和“山东老字号”企业中选取规模大、经营效益好、自愿加入追溯体系的单位开展老字号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该追溯体系将以企业为主体,完成企业原材料生产与外采、生产加工与销售等环节的批次追溯信息对应记录过程,形成完善的追溯链条。
(六)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追溯体系建设。积极推动追溯链条向上游生产环节延伸,重点培育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社会化检验检测体系和数字化追溯信息体系的优势企业,按照国家认可的标准自主承建,由商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对承建企业开展咨询、辅导和评估,对于达到追溯示范标准的企业,接入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省级平台,由省平台统一赋码并提供追溯信息查询支持。实现追溯系统与企业管理系统高度融合,确保数据上传及时准确,追溯系统可持续发展,并通过一批一码实现产品追溯信息跨区域即时交换。
五、进度安排
1、截止2017年7月30日,纳入到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12家连锁商业生鲜示范单位、50家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和38家“老字号”品牌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单位要全部建设完毕。
2、自2017年7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示范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至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对承建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3、自2017年8月中旬起,开展省级平台与各企业信息系统的数据交互测试。
4、自2017年9月1日起,省商务厅将委托开展项目建设绩效考核与审计工作。
5、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工作,准备国家验收考核。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签订工作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运维等工作。各级商务部门加强与财政、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政策扶持。积极制定出台地方规章,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制度,细化明确政府与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细化农产品追溯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培育创新创业新领域。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吸引企业加盟,打造追溯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追溯体系云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追溯管理云服务。
(三)完善法规制度。积极制定出台地方规章,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制度,细化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细化农产品追溯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机制。针对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企业,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的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
(四)强化考核管理。一是加强对承办企业的考核。建立详细的考评指标,细化承办企业责任,加强项目质量控制。二是抓好验收和运行考核。省商务主管部门将制定我省考核办法,建立完善验收、运行考核制度,细化评价指标,落实运行维护责任。三是严格资金管理考核、评估、审计。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资金支持个流程各环节管理。严控财政资金使用方向,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严格绩效评价,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
(五)加强人员培训。一是通过政府层面,建立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市建设分级培训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商务局行政管理人员、节点企业的追溯运行维护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形成一支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专业队伍。二是要求开发与集成单位制订可行的培训工作方案,完成信息系统功能使用培训工作。三是要求承建主体开展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动态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人员进行轮训,强化系统使用。
(六)扩大宣传影响。一是开展追溯体系公益宣传。围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创建的主题,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采用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宣传媒介,通过企业印发资料宣传、张贴海报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举办追溯体系体验日。按照“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有关大型食安宣传活动安排,组织人大委员、政协代表、新闻媒体和普通群众到管理运营中心、相关机构、追溯企业进行参观,帮助群众深入了解追溯体系的功能与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流互动平台。三是拍摄专题宣传片,通过宣传片充分宣传重要产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意义、措施和成效,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消费者对追溯体系和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追溯体系建设的良好局面。
附件2
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关于创建山东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各市要结合本地区项目建设特点,制订本地区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中央资金支持方向:主要支持省、市重点产品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连锁商业生鲜追溯体系、特色产品追溯体系、老字号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追溯体系、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增点扩面与升级建设工作等。同时承担市级追溯管理平台和特色商品追溯建设的城市,可统筹安排中央支持资金。
1、项目咨询、监理与审计方面。依据相关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总体建设总额等情况,综合考量,做好预算,全面考虑第三方咨询、监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招标费用,确保工程质量与效益。
2、信息系统开发、集成与硬件设备购置方面。主要完成各级政府追溯平台与门户网站的建设,包括信息系统的架构、各企业追溯、整体数据库和各类数据传输接口的开发、调试、集成、上线、压力测试等费用;市级或企业追溯数据库与省级重要产品追溯数据库的技术对接与协同费用;各类服务器、电脑、手持机、扫描仪等必备硬件设备和配套软件的购置、安装与调试费用;各类追溯商品规范化包装和粘贴可追溯标识费用;配备必要的电子秤和信息采集与读取设备,实现交易电子化登记和电子结算等。
3、地方追溯管理平台与服务中心建设方面。主要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省、市与有关企业等单位,完成的追溯管理中心、数据中心和服务中心的建设及相关设备采购等,各节点企业必要的基础设施及强弱电改造、相关网络的铺设与租用等。
4、项目宣传与培训推广方面。建设与运维期的宣传、人员培训、企业推广等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相关的追溯展示中心,制作有关宣传影片、展板与手册等宣传材料,通过各种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与推介,以及通过各销售终端开展集中展销等。
5、奖励补助。主要是对有较完善的追溯体系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示范企业、特色产品与老字号企业、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等机构的追溯体系建设实施以奖代补,支持企业完善企业追溯体系信息系统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强弱电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追溯信息对外发布以及与各省、市二级平台数据接口开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上述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场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专家评审(招标)制度,对市(县)和省属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对列入省业务主管部门年初预算的项目,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已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申请补助内容属于资金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人员、资金等相关条件具备。
(四)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能力较好,近三年来无财政税务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根据省商务部门编制审核的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将资金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第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由省、市二级商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支付;项目每个任务阶段完成建设完成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任务阶段进行审核,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服务业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估,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绩效考核评估与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程序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拒不配合、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省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对资金支持事项的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及时组织完工验收。项目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的,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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