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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包工程企业海外融资模式分析与探讨
发布日期:2017-06-09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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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中国承保工程企业近年来主要采用的海外融资模式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各个模式中执行的关键问题与经验总结,同时对每个海外融资模式的优势及不足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脚步越来越快,2015年,我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新签合同额2100.7亿美元,2016年则达到2440.1亿美元;在面对海外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时,大部分海外业主都希望能够通过少部分自有资金撬动银行融资来实现项目的快速执行,因此,中国企业借助EPC+F模式,投融资结合的BOT模式以及国家优惠贷款政策的金融保障实现海外市场的快速扩张,已经成为了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目前,中国承保工程企业常见的海外融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政策性贷款

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代理财政部经营的优惠贷款及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同属于政府优惠贷款范畴,也是我国企业走出去最早具备的融资模式。

(一)政策性贷款基本概念

政策性贷款一般含有优惠赠与性质,通常与一国的外交及经济战略高度匹配,同时主要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地区发展,我国的政策性贷款分为优惠贷款及优惠买方信贷,其中优惠贷款的赠与成分更高,利率通常为固定利率2%,期限可长达25年,且海外业主自筹资金最低可为零;而优惠买方信贷贷款利率略高于优惠贷款,同时需要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二)政策性贷款融资要求

政策性贷款一般带有经济援助性质,属于政府间融资协议,需要贷款的借款人为业主所在国的国家财政部门,以保证贷款资金的偿还性,因此通常只有国家基础设施、能源建设等关乎国计民生的项目才会被纳入到政策性贷款的范畴中来。

(三)政策性贷款模式分析与探讨

由于政策性贷款是政府间协议,因此申请的流行较为复杂,特别是需要两国财政部门的配合,这都让政策性贷款具有审批周期长、手续复杂、并且受限于国别额度的特点,因此尽管政策性融资是中国工程承包企业海外融资成本最低的方式,但只能实现对少部分企业的支持,主要应用在买方国家重点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当中,而对于具有一定商业性、时效性要求的项目,利用商业性质贷款仍然是更好的选择。

二、商业贷款——中长期买方信贷

目前,在中国企业海外中长期融资方面应用最为广泛的就是这类模式,通常基于国家出口信用机构也就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险保险担保,在此基础上由注册地在中国的中资银行或在中国有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合法外资银行作为贷款人,由国外买方作为借款人,三方间进行融资安排,中国企业作为出口方,不用承担融资责任,可以提前收回商务合同项下款项。

(一)中长期买方信贷的基本概念

中长期买方信贷属于商业贷款范畴,除中信保保险为代理中国财政部出具之外,银行融资条件与融资项目可行性均需参照商业标准,通常融资利率为Libor加点的浮动利率,银行还要收取50-100bps不等的安排费及承诺费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由宽限期(不还本只还息)和还款期(等额本金还款)组成,融资比例最高为商务合同的85%。项目需投保中信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险,该险种对商业险及政治险承保比例均为95%,按照国别及项目制定保费,且保险标的为贷款协议,保证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按期支付贷款本息的责任。

(二)中长期买方信贷的融资要求

根据中长期买方信贷的概念,中信保作为整个融资业务的关键一环,对融资项目第一及第二还款来源的要求是至关重要的。

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即为项目本身的经济可行性,通常要求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收益测算是基于真实数据进行的预测,比如电力项目会通过未来发电量及政府购电协议进行计算,基础设施项目比如港口会根据吞吐量进行预测,通信项目会根据未来人口增长及移动用户普及率进行测算,之后通过测算出来的净现值NPV及内部收益率来评估项目的经济性,同时贷款银行还会将未来每期支付的本息与相应年份获得的收入获得比较,确定项目有充足的还款能力。

项目第二还款来源即为项目的担保,在中长期买方信贷中,有很多项目本身为国家基础设施服务,并不能产生现金流,比如防洪抗灾项目、政府网络升级改造项目等,这类项目则需要完全依靠担保来实现还款,比如主权、次主权担保,通过财政资金进行还款;或者有的项目本身在还款期前期及宽限期,收入现金流不足以支付本息,则需要业主或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如公司财务情况不良不足以担保的,还会追加抵质押担保;还有一些国家,油气、矿产资源丰富但负债率较高的,还可以通过油气买卖合同质押来实现第二还款来源。

(三)中长期买方信贷分析与探讨

尽管中长期买方融资凭借于中信保的中长期出口信用险,仍有一定的政策性,但由于买方融资针对的多数为发展中国家级地区,国别及商业风险较高,普通的商业银行在发生不良贷款后很难跨国进行追偿,而中信保具有相应的外交渠道可以进行代位求偿,同时纵观欧美发达国家,在支持其企业海外扩张时也大多采用这种方式,因此,中长期买方信贷仍是海外融资市场上中长期融资的主流模式。但这种方式在国际上应用也比较广泛,发达国家均拥有自已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对本国出口企业海外工程承包提供保险支持,而欧美国家银行外币融资成本极低,我国企业在进行融资投标时,在融资成本方面不占优势;但从另一方面讲,外资银行的资金量较小,风险偏好较低,特别在高风险国家的大型基础设施、油气化工类项目,欧美企业提出的融资方案较中国企业更差。

三、商业贷款——创新中长期卖方信贷

传统中长期卖方信贷是由出口商——中国承包工程企业作为借款人,由商业银行基于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险提供中长期贷款的融资方式,在上世纪比较常见,而目前由于中国企业自身实力的提高与对财务报表的要求,应用日益减少,而其创新模式——卖方信贷与应收账款保理的组合融资,成为出口企业面对强势买方又一融资模式。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已为我国网络金融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政策基调。本文认为,规范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2014年4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的五大原则,即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2.加快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

网络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我国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其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具体而有效中国互联网的规范。

3.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

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网络金融监管要以政府为主,行业自律为辅。这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市场环境共同决定的。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这涉及到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还有各级地方政府。而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行业自律机构可以引导该行业健康发展,可以在全行业加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该行业各类风险的防控能力,引导全行业实行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等。

4.集中管理和协作监管齐头并进

自201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就研究制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指导意见,通过与互联网金融公司、传统金融监管部门等多方沟通,最终形成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文件》的初稿,基本框架已经在业界开始流传。其将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定位为协调监管,即按照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各部门进行协作监管。本文则建议实行集中管理下的分类监管。即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主体责任部门,统一负责整个网络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以及各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互联金融混业发展和监管政策偏重分业管理之间的矛盾。

总之,只有及时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才能促进网络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使之利国利民,不至于发生大的金融动荡。

作者简介:王依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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