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4年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流量为136.6亿美元,占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比重为11.1%;2015年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增长到148.2亿美元,占比略有上升,也仅为12.56%。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具有规模小、问题多、风险大等特征,需要在今后实践中逐步解决。
1.促进产能合作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服务体系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采取比较谨慎的限制体制,行政审批体制过于复杂,缺乏效率和透明度,在投资审批、外汇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制约。本届政府成立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已经对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除少数敏感投资国别、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审批之外,其他境外投资一律取消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体制,清理取消束缚对外投资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收费。但是,除了简化前置审批之外,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却没有及时建立起来。目前促进跨国产能合作的政策分散且不成体系,政策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已有的政策执行效果也较差。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管理体制机制一直处于“放”与“管”的摸索之中,至今不清晰、不健全。此外,对外产能合作的信息服务网络、统计监测系统等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不利于政府对产能合作进行总体部署和调整,难以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2.与国外制度环境和技术标准不兼容
企业“走出去”要面对与国内迥异的制度环境,但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应对准备不足,由于不熟悉国外商业习惯、法律环境,以及缺乏国际项目经验等,往往发生“合同泡汤”项目落地困难、企业被罚等事件。目前的“一带一路”建设具有比较明显的G2G的特点,即“政府对政府”。G2G的合作方案重点关注了政府(或者说执政党),但对各国的市场、对各国老百姓的好处有时并没有体现在明处,容易遭遇各国反对党的阻击以及社会层面的抵制。我国过去在缅甸、越南、斯里兰卡、泰国等都遭遇到类似的事件,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因受到抵制而被迫停止。
有些国家尽管土建市场增长迅速,但合同条件不规范,不使用国际上通行的FIDIC条款(《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东道国发包企业制定合同随意性大,增加中资企业执行合同的风险。
产能合作技术标准不对接。比如,部分中东国家,虽然自身技术能力较弱,但是推崇欧美的工业技术和标准,中资企业进入面临巨大压力。一些国家长期执行欧洲标准,特别是电力、石油炼化、交通运输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已经形成固定渠道来源的欧洲技术标准体系和庞大既得利益集团。一些国家电力项目甚至明确规定不能使用中国标准,而是采用日韩或欧美标准。
3.企业国际化能力不足
我国汽车企业对各国市场的特征和规则尚待深入了解,在品牌形象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外方违约责任追究、反倾销诉讼等方面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走出去”举步维艰。我国工程机械在海外市场竞争,不但关键技术和关键部位依赖发达国家企业,售后服务亦成为明显的制约因素。而钢铁企业由于技术水平不高、国际商务谈判能力差,在国际钢铁市场饱和的情况下被迫挤在狭窄的市场内,主要集中在上游矿产资源开发环节,中游冶炼环节对外投资很少,只在东南亚、非洲零星建立了钢厂。
我国企业在跨国产能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人才队伍、尤其是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匮乏有关。跨国产能合作涉及各国法律、汇率、财会制度及各种复杂因素,而企业只有拥有完备的熟悉国际市场分析、商务规则、法律法规、投融资管理、项目管理等人才队伍,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市场中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境外各类风险将长期存在
“一带一路”国家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化程度比中国还要低,多数国家主权信用状况不佳,大部分国家主权信用处于CCC-B级,且近年来部分国家存在主权级别下调的风险(采用“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CCC-B级属于投机级)。与此相联系,境外各类风险将长期存在。
政治风险。“一带一路”涉及全球多个高风险地带,地区局势紧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及跨境犯罪等问题在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较为集中。同时,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内还面临领导人交接、民主政治转型、民族冲突等多重矛盾。
经济风险。一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零部件本地化生产政策、本地工厂生产产品享受银行特别贷款优惠利率成为阻止外来者的常用手段。
社会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多民族、多文化、多语言和多宗教信仰,对中国企业的海外项目建设和运营构成挑战。“一带一路”沿线有些国家媒体大肆渲染“中国威胁论”,有意制造敌对意识,极大地增加了中国对外产能合作的交易成本。
环境风险。尽管中国“走出去”过剩产能都是优质产能,并非淘汰的落后产能,短期内我国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钢铁、水泥、建材、化工等产业,转移到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国家受到欢迎,但是长期内潜藏着巨大的环境保护风险。我国重化工业跨国产能合作应警惕因侥幸心理引发环保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