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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合函〔2017〕426号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30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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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合函〔2017〕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国发〔2016〕30号)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6日

 

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对外投资合作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监督检查工作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四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做到检查工作全程留痕。商务部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fec.mofcom.gov.cn)中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该系统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为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以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工作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录入和维护,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检查对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检查对象为:2014年10月6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后,备案或核准设立的境外企业;2008年9月1日《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实施后,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2012年8月10日《对外劳务合作条例》实施后,全国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检查对象名录库由商务部负责信息录入和维护,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商务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对外投资合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及时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布。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依法实施检查。

第九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检查前,通过系统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的企业或项目,抽取过程在系统全程记录。

第十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对外投资合作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随机抽查的频率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每次随机抽查,境外企业原则按照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其总数的不低于1%抽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原则按照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其总数的不低于1%抽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原则按照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其总数的不低于3%抽取。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抽查比例。为提高抽查工作覆盖面,避免发生重复多次抽查的情况,凡是已经抽查并在系统内标注为合格的企业和项目且不发生任何的变更,从被检查时间起计算,原则上2年内将不再抽查。

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办法,可在选定行业、类型、区域、规模企业和项目范畴内随机抽取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参与抽查工作的,可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再抽取相关人员递补。鉴于检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加强对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和轮岗工作。

第十三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通常采取问卷发函、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必要时检查小组可现场核查。同时,检查小组可通过适当方式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核对相关情况。被检查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每次抽查工作完成后,检查小组应编撰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抽查情况、发现的问题、相关证据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小组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通过系统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在系统上对外公布。被检查对象在收到反馈的检查结果后,可通过系统反馈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检查结果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系统或通过书面形式向实施检查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平台。被公示的抽查对象纠正、改正相关问题后,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移除相关公示信息。为了发挥部门间协同监管作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商务部亦可视情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其评判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行业自律的参考。

第十七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流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规范操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客观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就当年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商务部(合作司)。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商务部(合作司)负责解释。


附件:对外投资合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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