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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11-30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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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相关部分)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6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取消审批后,商务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研究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备案报告和监测机制。2.用好重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手段,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协调自律。3.建立跨部门信用平台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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