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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8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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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字〔2014〕166号

 

各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境外投资,推动企业规范有序、安全高效走出去,根据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提出以下要求,请与《办法》一并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省商务厅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备案并转报需商务部核准的境外投资。市商务局对本市行政区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备案或核准的初审并转报省商务厅,可依照《办法》和本通知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转报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由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或备案应征求同级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商务厅履行相关手续;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的核准或备案应征求同级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市商务局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履行相关手续。

(三)对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如不涉及敏感国家或敏感行业,直接按《办法》进行备案。

二、备案办理

(一)申请境外投资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境外投资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市商务局应当自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备案材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商务厅收到市商务局和省属企业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市商务局不予转报,省商务厅不予备案。

三、核准办理

(一)核准境外投资需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省属企业的由省商务厅征求意见;涉及市地企业的,省商务厅委托所在市商务局征求意见。企业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告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及时回复意见。

(二)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境外投资申请表》;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省商务厅应当在受理省属企业核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初审并转报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属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商务厅应当受理该申请。

市商务局在受理本市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应于15个工作日内转报商务部核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市地企业按照市商务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市商务局应当受理该申请。

四、最终目的地认定

(一)《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机构证书》(简称《证书》)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最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境外投资的《备案表》或《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均应根据最终目的地企业填写。市商务局应认真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路径,准确界定企业投资最终目的地。

(二)对未设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最终目的地投资的,《证书》中的境外企业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最终目的地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证书》中的境外企业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不同。

(三)对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该企业申请变更手续,应为每个最终目的地投资换发新《证书》,旧《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

五、境外投资变更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原核准或备案的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办理变更手续。

六、境外企业再投资备案

境外企业以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等资金开展境外再投资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通过原备案程序报省商务厅。

七、境外投资注销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原核准或备案的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报告,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并收回《证书》。

八、《证书》管理

(一)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新版《证书》正式启用。《证书》由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规则为:区位代码+年度+5位排序数字)。

(二)为方便企业领证,省商务厅向获得核准的企业和备案的省属企业打印并颁发《证书》,委托市商务局向获得备案的市地企业打印并颁发《证书》。市商务局应配备相应《证书》打印设备。

(三)企业应妥善保存《证书》。如丢失,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市商务局对申请补办《证书》的企业,应认真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方可为其办理补办手续。

(四)《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或备案的凭证,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等相关手续。

九、规范与服务

(一)省商务厅对市商务局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市商务局应研究本市境外投资总体情况、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每半年向省商务厅报送分析报告、统计数据和备案企业的注销存活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对部分资源开发、境外经贸园区建设等重点境外投资项目,企业还应提供相关补充说明。

(三)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的工作,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四)对企业赴台湾地区的投资,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并颁发《证书》后,市商务局应及时将《证书》复印件抄送市台办。

(五)境外投资出现违反《办法》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及省级政策支持。

(六)市商务局要做好境外投资规范和服务工作。及时通过系统查询境外企业报到登记情况,敦促境外企业凭《证书》和当地注册文件及时到驻外经商机构报到登记。充分利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的投资环境,指导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注重发挥协同效应,主动会同同级财政、外汇、海关、出入境等部门,制定促进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6日起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外经贸境外字[2009]320号)停止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2.《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

                                                                                                                      山东省商务厅      

2014年9月30日        

附件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doc

附件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管理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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