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创新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模式,商务部、财政部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商合发〔2013〕21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2015年8月14日
附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