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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
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促进我省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围绕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围绕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以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构建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更加符合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形成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运作机制;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基本形成,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完善;现代财务管理制度普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更加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健全;省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基本形成。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统一监管,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基本建立,国有资本分层分类全覆盖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出资企业”管理架构基本建立。
——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基本完成,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逐步建成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强投融资、资本运作、产业整合能力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治理规范、经营高效、竞争力强的国有出资企业。
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
3.确立股本对公司的基础性决定作用。全面确立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中,坚持同股同权,股东依法按出资比例行权履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责,依法保护和落实股东的权利。
4.合理确定省属国有企业股权比例。根据不同省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确定国有股权比例。除重要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中的少数骨干企业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外,其他企业的国有股权依据发展状况和市场规则有进有退。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进入公开产权市场进行,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5.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加快省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对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鼓励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资产注入省属控股上市公司。对主业不突出、资产质量较差、赢利水平低的上市公司,加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重组和债务处置力度。
6.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等多种形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建立非国有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定期发布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鼓励和吸引非国有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鼓励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支持科技进步,参与国际国内并购等。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
7.试点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导向,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多种形式。允许员工个人出资入股或以投资公司、股权信托、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持股。允许省属国有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鼓励从事完全竞争性业务、人力资本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制定我省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8.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董事选任、评价、问责制度,提高外部董事比例,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逐步落实董事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经理层选聘等职权。
9.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省属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以聘任制、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主要内容,逐步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经营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积极培育和利用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实施优秀企业家培养工程,优化企业家干事创业环境,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
10.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分配机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通过股票期权等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探索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捐赠额度的激励方式,鼓励企业家捐助公益事业,更好地体现个人贡献的社会价值。区分市场化选聘和组织选任人员的薪酬标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组织选任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健全与长效激励机制相配套的业绩考核、财务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运用财务审计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按照确认的经营业绩进行考评和奖惩。
11.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依法自主用工、劳动者平等自由选择就业、落实同工同酬分配原则、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市场化招聘制度,公开招聘条件、程序、结果,接受监督。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完善内部劳动保障制度和职工奖惩、退出制度。
12.完善企业创新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投入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鼓励企业承接国家和全省重大专项、科技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化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加快培育引进创新人才、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培育创新文化,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创新潜力,保护员工创新热情,营造全员创新的良好氛围。
1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省属国有企业要坚持依法治企、诚信经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自觉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客户和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权益。认真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强化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职工人文关怀,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更加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企业运营透明度。
14.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按照把关定向、有效监督、参与决策、凝聚力量的要求,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式,发挥好企业党组织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要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从业要求,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商业贿赂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要建立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亲属任职回避和公示制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的有机结合,加快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不断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四、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5.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省国资监管机构对省直部门目前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实施统一监管。对国有文化企业等一些特殊领域的国有资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相关办法和实施步骤另行制定。
16.转变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加快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准确界定国有企业功能,探索实施分类管理和考核。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梳理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事项和程序,对监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督制度和方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失误造成经营投资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国资监管机构对省政府负责,向省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处理。
17.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覆盖全部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收益分享机制,实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分类管理,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结构调整、科技创新中的作用。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15年提高到10%,2020年提高到30%,重点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18.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省社会保障基金。设立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承接管理划转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行使投资者职能,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省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监管职能。国有资本划转、管理及收益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五、改革国有资本运营机制
19.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立足现有基础,按照分步推进原则,将具备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同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需要,新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产业和功能重组整合资产规模小的相关企业。通过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构建起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保值增值、健康发展的平台,推动全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优化。
20.健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体系。改建和新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时,同步推进企业重组整合,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确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和权责,调整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和方式,规范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出资企业的关系。
——省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战略规划、董事监事选派考核、预算决算、利润分配等事项行使股东职责,承担监督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股权管理为重点,以国有资本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对其出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履行股东职责。其功能定位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的重大转型升级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主体,以市场方式进行资本运作的融资主体,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实现国有资本有序进退的产业整合主体,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主体。
——国有出资企业定位为利润中心,实行专业化经营,着力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创新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产业竞争力。严格落实国有出资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相应职权,使其依法、依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1.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立足于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和整体效率最优化,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推动国有资本向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重要矿产资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产业领域聚集,向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集中,更好地服务于全省“两区一圈一带”战略。
推动市场化开放式重组整合。着眼于解决资源分散、重复投资、竞争力差等问题,按照战略协同原则,通过合资合作、股权置换、资产置换等方式,推进企业重组整合。支持省属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市县国有企业合资合作,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跨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加快清理低效无效资产,关闭破产长期停产、停业企业。
22.构建开放型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加快构建开放型的国有资本运营新模式。大力引进、有效使用省外和国外的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要素资源,加快培育国有经济新的竞争优势。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过程监控、风险管理机制,严格投资项目后评价和责任追究,构建符合国际化要求的企业运营模式,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六、营造深化改革的良好环境
23.加强组织领导。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大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24.完善各类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省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企业家队伍建设等方面配套改革措施。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考核结果与培养、使用、奖惩紧密挂钩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整合和关闭破产的相关政策,依法妥善解决人员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国有资本多渠道筹集投入机制,对企业承担的政府指令性建设项目,由政府协调解决项目资本金。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确保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梳理完善有关工商登记、税费管理、土地流转、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25.加快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和落实政策措施,加快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改制后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属地化管理、关闭破产企业未落实事项等问题,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发放。力争5年内基本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26.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成功典型、先进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做好增信释疑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热情,紧紧依靠职工群众推动改革。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营造干事创业、开拓进取、锐意改革的宽松环境。
鼓励集约用地。通过挖潜盘活的城镇存量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优先满足服务业需求。鼓励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服务业企业单位用地面积财税贡献率高的,可由当地财政给予奖励。
9.调整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并分步实施到位。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
10.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服务业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加快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满足教育、文化、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信贷需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积极发展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提高服务业企业在上市后备资源库中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11.强化人才支撑。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或增设专业。开展服务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优先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继续做好选派服务业企业青年管理干部赴美攻读专业学位和服务业千人培训工程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服务业高端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提供落户、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引进的紧缺高端人才,经认定,由所在地政府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助,企业补助安家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对在省内居住超过1年的,在子女教育、医疗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支持公办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机构,探索实行灵活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我省创业发展,可由各地政府以企业成长性和经济贡献为依据,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予以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服务产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
省政府奖励对服务业发展和行业推动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业人才,每年奖励20名,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简政放权,优化环境
12.减少行政审批。省政府规章不得新设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项目;已经设定的,按照程序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性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其他一律取消。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直接核定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省内房地产等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交纳有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13.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简化登记、许可、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审批验收环节和程序,取消不必要的中间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平行运作,必要时采用集中会签会审制。能当场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有审批时限规定的,一律做到限时办结。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凡是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审批事项,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办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咨询、预审和审批。
14.规范市场秩序。实现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对取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制定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取消的资质资格许可项目,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提高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能力,并依法加强监督。对通过备案制度或自由进入市场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人,严格按标准进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5.打破行业垄断。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各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在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建设、土地、税费、金融、政府资金扶持和采购、医保定点、资质认定标准、学科建设,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等各方面,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政策。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职称评聘、职业技能鉴定、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招标、成果鉴定验收等各方面,享受公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
16.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攻坚力度,坚持分类施策。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完善过渡政策,加快转企改制步伐;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1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积极探索民办非营利机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同样待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民办教育、医疗机构推广。
18.加快服务业综合改革。支持国家和省级试点单位,在改革开放方面先行先试。省、市级权限下放可先在试点单位试行,支持试点单位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优化流程和加强监管、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对改革成效显著的,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降低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权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探索一业多会,引进竞争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活力。
19.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在我省以合资、合作方式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境外资本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兴办职业技能培训、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有序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和文化产业对外开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我省举办有关机构,按规定享受优先扶持政策。支持利用外资发展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现代物流、服务外包、旅游会展、评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品牌创意、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放宽对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股比限制。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健全完善外商投诉协调机制。
20.扩大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继续支持运输、旅游、对外劳务及工程承包等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出口,加快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和研发设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到境外设立经营网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城市、园区和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领军企业。
21.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各地引进的国内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其建设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所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各级政府可给予资金支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免征;对其高管人员,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对新引进的和省内新入围的世界500强、国内综合100强和服务业100强企业总部、区域和功能性总部,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激励创业,推动创新
22.支持服务业自主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和产业引导上更多向小微服务业企业倾斜,推动全民创业。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创业培训和辅导,帮助个人创办小微服务业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多渠道开拓市场。对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和创业服务等类型的社会组织给予注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建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和小微服务业企业发展,给予小额担保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等。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举办民营博物馆和文化馆,并支持相关领域的创业就业,对相关企业和项目建设给予资助。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社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民办非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放宽小微服务业企业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微企业,税负增加的,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23.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允许服务产品、商业模式创意方案和其他可评估、可转让的无形资产折算为企业股份。支持服务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和园区;鼓励服务业相关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制定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办法,被认定的省级创新团队由省政府公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和省创新团队实施的项目给予资助。
24.支持企业剥离非主营业务。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信息、物流、售后和社会服务等业务组建成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剥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高于原税额的,高出部分由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补助;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25.支持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制定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和开展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培育阳光大姐、银座超市、临沂物流等一批本土服务业名牌。制定振兴“鲁菜”发展规划,加快“鲁菜”开发创新,提升品牌形象和餐饮市场占有率。
26.支持服务业集群集聚发展。完善省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培育办法,经省政府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对示范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六、加强领导,强化考核
27.加强服务业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与服务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强化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发挥好对服务业工作组织协调、统筹规划、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健全服务业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发展合力。
28.加大服务业绩效考核力度。提高服务业在各级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修订完善对各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和服务业载体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奖励机制。对发展服务业成绩突出的单位,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29.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健全完善全面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大力推进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加强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工作,完善对服务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统计,建立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交流与资源共享,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对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及其他机构内部服务单位的增加值进行分类评估。参照市场租金,科学核算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水平。加强各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能力。
30.强化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各地创先争优,积极在发展方式、改革开放、优化环境、政策扶持、自主创业、企业创新和品牌打造等方面,发现、扶持和培育一批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各地服务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强化典型引领。
按规定程序抓紧清理修订与本意见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导本意见执行情况,协调推动各级、各部门加大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之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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