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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外派劳务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和重新确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1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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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省属对外承包劳务企业:
    最近几年,省商务厅、部分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相继批准和自行设定了一批外派劳务培训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促进全省外派劳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以培训的名义非法敛财,甚至组织非法外派,严重损害了全省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的形象。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外派劳务管理体制,建设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转型为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要求,有必要对全省现有各类外派劳务培训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并重新公示确认。对投诉较多或不符合条件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将不再确认,对各中介服务机构予以整合或取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所需的条件
    (一)经营企业设立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
    1、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必须由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自行设立;
    2、具备固定培训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配备较完备的教学设施;
    3、可一次同时培训200人以上,并有住宿和生活等设施;
    4、具有与开展外派劳务培训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专职管理人员及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的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8人以上,原则上应聘用外籍教师1-2人;
    5、具有完善的与开展外派劳务培训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最近3年内,经营企业无重大违约行为和违法经营记录;
    7、经营企业法人代表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职业院校设立的培训机构
    1、外派劳务培训机构须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自行设立;
    2、具有与开展外派劳务培训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专职管理人员及具有较高教学水平的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8人以上,原则上应聘用外籍教师1-2人;
    3、具有完善的与开展外派劳务培训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最近3年内,职业院校无重大违约行为和违法经营记录。
    二、申请确认所需材料
    (一)市商务局审核报告;
    (二)经营企业或职业院校设立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外派劳务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四)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固定培训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含教学、住宿和生活设施等(职业院校设立的培训机构不需提供);
    (六)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网上公示申请表(打印后需签字盖章);
    (七)设立职业院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职业院校设立的培训机构需提供)。
    三、网上公示方式
    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须登陆山东国际商务网承包劳务专栏(http://labor.shandongbusiness.gov.cn)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发送至指定邮箱(waijingsd@126.com)。我厅对公示材料核准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网址:山东国际商务网(http://www.shandongbusiness.gov.cn)。
    四、过渡期要求
    按照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已设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地区,外派劳务人员招选工作由各服务平台负责,未设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地区,外派劳务人员招选工作暂由确认后的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负责,过渡期至5月31日,严禁经营企业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或自然人招选和培训各类外派劳务人员。自2011年6月1日起,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只负责外派劳务培训,外派劳务招选必须从已设立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进行。各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外派劳务招选平稳过渡。
    请各市商务局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申报的外派劳务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对公示确认后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尽快通知所属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准备公示所需材料,务于1月25日前连同《山东省外派劳务培训机构证书》原件一并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省属各承包劳务企业可直接报送我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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