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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8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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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环保局、畜牧兽医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通知》要求,严格对照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前提和条件,认真做好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资格审核清理工作。

附件:1、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

2、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企业自查表

             3、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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