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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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商 务 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文件
山 东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山 东 省 工 商行政管理局
山 东 省 质 量技术监督局
鲁商务建设字〔2012〕724号
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经信委、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总成拼装车、驾驶报废汽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整顿违法违规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曝光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和市场,力争使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根本好转。
二、采取积极措施 确保专项整治落实到位
(一)全面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不按其强制条款规定作业和回收车辆没有逐车登记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要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并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解体回收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向市场;要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商务主管、工商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和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备案管理、回收拆解登记及发现可疑车辆报告制度等治安状况加强监督,对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的违法行为;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要依法严惩,吊销营业执照。
(二)大力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社会反映强烈、负面影响大的非法报废汽车拆解市场要采取“部门联动、多管齐下、上下呼应、彻底清理”的果断措施,重点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商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发现交易报废汽车、拼装车的,一律由工商部门收缴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汽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款对违法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通过二手车交易办理转籍车辆的档案审查,对手续不全或者转籍去向不明确的机动车要暂缓或不予办理转籍,避免“假转籍”、“假过户”和“转籍不落户”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严格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对擅自更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和组织拼装、改装、倒卖车辆的,坚决予以查处,并将其法人代表(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企业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行为,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合作,通过实施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提高资源利用率。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要严格认证一致性检查,杜绝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同时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三)严厉打击报废和拼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报废登记管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按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按规定要求出具注销证明。
公安部门要结合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驾驶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四)积极建立报废汽车管理长效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车辆登记、注销、回收拆解等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途径,强化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
三、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9月)。 省商务厅会同省经信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起草并下发全省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0月~2013年1月)。省及各市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的“黑作坊”、“黑窝点”以及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3年2月)。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目标进行督查。各市商务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检查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如期完成,成立由省商务厅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经信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山东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山东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成员由省商务厅、经信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相应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行业协会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各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区、部门间联动,及时通报信息,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实现对报废汽车的注销登记、回收拆解、路面巡查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三)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综合报道阶段性整治情况。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12年10月起,每月8日前汇总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2013年2月20日前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报告报省商务厅,省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报国家有关部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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