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 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首页
>商贸流通>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05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编办[2011]28号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检验检疫局,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印送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经报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将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省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地方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省工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质量监管工作。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各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落实部门职责,切实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山东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