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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21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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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务境外字〔2010〕515号

 

关于转发《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商务局按照境内投资母体注册地负责组织企业进行年检工作。

二、年检时间

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

三、 年检程序

(一)境内投资主体

1、从7月1日开始,投资主体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司子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下载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同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各市商务局,由所在市商务局核实并在纸质报表一、报表二右上角盖章,各市商务局留一份,另一份报送外汇管理局各中心支(分)局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2、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二)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

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对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系统数据,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对投资主体提交的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2、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及评分,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3、打印一份系统审核通过的报告书退交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所在市商务局,由各市商务局汇总后,同时报送纸质及电子文档至省商务厅,其余材料留存。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商务局应在9月6日前形成年检工作报告报省商务厅;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应将年检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于9月6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五、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不予受理其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申请。对于未经省商务厅核准,已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联合年检,并持本年度年检证书及时补办相应的核准手续。

六、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时,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本年度境外企业年检证书,年检等级一级(年检得分80以上)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七、山东省境外企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境外企业可由山东省境外企业协会代办年检手续。

八、其他事项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方式:

1、省商务厅

联系人:李兴高

电  话:0531-89013510

传  真:0531-89013627

地  址: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邮编:25000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联系人:籍松林

电  话:0531-86167191

传  真:0531-86167654

地  址:济南市经七路382号,邮编:250021

3、省境外企业协会

         联系人:周军

         电  话:0531-89013736

         传  真:0531-89013736

         邮  箱:jansen1919@hotmail.com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市商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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