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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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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11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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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下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对2008年1月试行的《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外资处)反馈。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抄送:商务部外资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本厅:厅领导,办公室、法规处、规财处、外资处、开发区处。 

 

山东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外商在我省投资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统计数据,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以及商务部有关统计工作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外商投资统计范围

(一)外商直接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以及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技术等投资,也可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主要包括合同外资和实际使用外资(实际到帐外资)两部分。

(二)重点业务统计

1、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上报标准:《财富》杂志公布500强企业或其全资公司投资项目。上报内容500强企业名称(母公司)、外方投资者名称(及与母公司的关系)、投资项目名称、投资各方、行业、项目所在地、投资总额(增资)、注册资本(增资)、合同外资(增资)、实际到帐(增资)、首次批准日期、增资批准日期等。

2、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上报标准: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独立法人及非独立法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独立法人研发中心上报内容:研发中心名称、设立日期、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企业所属行业、企业外资比例、企业审核机关、所在地区。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上报内容研发中心名称、研发投入(万元)、研发方向、所在地区、所在企业名称、所在企业设立日期、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企业所属行业、企业外资比例、企业审核机关。

3、境外上市项目。上报标准:省内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上市。上报内容境内企业名称、境外上市地点(场所)、境外上市或融资日期、上市或增发融资金额、调回资金金额(含往年上市企业)、用途、上市企业名称及注册地、经营范围、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县域利用外资。上报范围:各市辖区内的县级行政区划。上报内容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包括项目数、合同外资、实际到帐外资及以上三项同比。

5、其他。根据具体通知要求报送。

二、合同外资统计

(一)数据来源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有效审批数据。

(二)统计时间

1、合同外资数据汇总截止时间为每旬、月、季、年最后一日的24:00;

2、一般类型项目的新设(含并购)企业、增资、转股事项自发证日纳入外资统计;

3、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业、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新设(含并购)企业、增资、转股事项通过商务部备案后,合同外资才可纳入外资统计。

(三)注意问题

1、应及时接收并发送证书数据、证书注销数据、企业关停数据、企业备案数据,如上级部门有新授权,还应接收审批授权数据;

2、新设并购(含股权/资产并购、增资并购、股权/资产并购加增资)类合同外资溢价部分发证时务必录入;

3、每月及时接收汇率表;

4、每次变更发证均须修改合同批准日期;

5、行业代码填写准确,特别要避免将不需备案类项目误填写为需备案项目;

6、打印批准证书后如修改企业有关信息,务必重新审核归档,并在当月内完成;

7、准确了解并填写自由港实际资金来源地;

8、出具月度报表前应先在汇总子系统中逐月进行明细数据汇总。

三、实际到帐外资统计

(一)数据来源

由《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有效实际外资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询证数据比对生成。

(二)统计原则

1、已录入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且累计实际到帐外资不得大于累计合同外资;

2、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有询证记录;

3、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通过联合年检(当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能查询到相关信息,逾期补检无效;

4、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验资报告,且验资报告的验资日期在上报日期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有效期的验资报告,系统自动设为不统计。验资报告内容包括: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累计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说明、银行进帐单、银行询证函、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5、如遇外商投资企业溢价增资、溢价转让股权等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与《外管局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到帐外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辅以手工统计。

(三)统计流程

1、各统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资料审核录入上报数据;

2、各市汇总上报数据;

3、省商务厅汇总上报数据;

4、商务部将各地上报数据与2002年以来企业国家外管局国际收支系统现汇流入、联合年检系统企业历年利润、海关进口记录等数据进行比对,相符者纳入外资统计;

5、商务部反馈外管局/海关数据;

6、省商务厅转发外管局/海关数据,公布实际到帐外资数据,反馈省外管局询证明细数据;

7、各审批单位补充修正后再次报送有关数据。

(四)工作时限

1、各市初次报送数据:每月6日前;

2、省商务厅汇总报送商务部数据:每月7日前;

3、商务部反馈外管局/海关数据、省商务厅转发外管局/海关数据:每月12日以后;

4、省商务厅公布实际到帐外资数据:每月15日前;

5、省商务厅反馈省外管局询证明细数据:每月15日前;

6、各市补录、修正并通过系统报送有关数据:每月20日前。

若有特殊情况要求的,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五)统计台帐

各级外资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实际到帐外资统计电子或纸质台帐。

1、现汇出资台帐:①验资报告;②外管局询证函回函;③银行询证函;④银行进帐水单;⑤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⑥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实物出资台帐:①验资报告;②外管局询证函回函;③海关进出口报关单;④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3、人民币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或转增资本台帐:①验资报告;②外管局询证函回函;③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④利润来源企业的完税证明;⑤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⑥利润来源企业的审计报告;⑦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⑧董事会决议。

4、股权变更、并购类(含股权/资产并购、增资并购、股权/资产并购加增资)台帐:①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②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③外汇登记IC卡;④股权转让/并购协议;⑤董事会决议;⑥验资报告;⑦外管局询证函回函。

5、债转股台帐:①验资报告;②外管局询证函回函;③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④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⑤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⑥外管局股东贷款注销证明;⑦董事会决议。

6、无形资产出资台帐:①验资报告;②外管局询证函回函;③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④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⑤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部门提供的评估报告;⑥投资方签订的有关技术作价入股协议/决定及技术评估说明。

7、投资性公司出资台帐:①验资报告;②外管局询证函回函;③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管部门出具);④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⑤投资性公司资金到位凭证及外债签约情况表。

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台帐:①验资报告;②外管局询证函回函;③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④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⑤利润来源企业的审计报告;⑥董事会决议。

9、清算所得转增资本台帐:①验资报告;②外管局询证函回函;③外管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④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⑤董事会决议。

(六)注意问题

1、谨慎填报到帐金额,不得超过系统提示的可统计合同外资金额(此金额按变更时汇率分段计算);

2、确保验资报告的验资日期在上报日期一年之内;

3、企业累计上报实际外资金额不得超出2002年以来外管累计到帐金额;

4、谨慎填报出资方式,特别是并购类项目:“股权/资产并购”项目,出资方式应为“其他”;对于“股权/资产并购加增资”项目,要对应股权/资产并购和增资并购分别填报“其他”和“现金或实物”;

5、出具月度报表前应先在汇总子系统中逐月进行明细数据汇总。

四、重点业务统计

(一)世界500强企业(或其全资公司)投资项目,每月1日前报送传真表格和电子表格,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已填写500强企业信息。

(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每月1日前报送传真表格和电子表格,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已填写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信息。

(三)境外上市项目调度,每月1 日前报送传真表格和电子表格。

(四)县域利用外资,每季度结束后15日前上报传真表格和电子表格。

未按照统计时限要求上报的数据,顺延至下个统计时段计入统计。

五、 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宏观调控行业项目审批备案制度

房地产、宏观调控行业、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新设(含并购)企业、增资、转股事项办理完毕后,各审批单位应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发送备案信息,同时将纸质备案表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后转报商务部备案。

(二)完善外资统计考核评优和情况通报制度

年度外资统计考核评优将根据本规范所列统计内容及“系统上报核准通过率”、“外管到帐核准通过率”及“合同外资到资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统计制度和统计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省商务厅按季度通报有关情况。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统计分析工作

高度重视外资统计工作,配备专职外资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和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审批信息原则上应由经办审批人员负责录入,从源头上抓好统计数据质量。强化对外资统计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统计工作会议,通报统计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外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本规范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需报部备案后才可纳入合同外资统计的行业代码

1、房地产业:K721房地产开发经营;

2、宏观调控行业:C31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C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16铝冶炼、C3751金属船舶;

3、产能过剩行业:C2520炼焦、C3141平板玻璃制造、C3339项下多晶硅冶炼、C3211项下风力发电机组行业。

相关规定

1、《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

2、《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

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

3、《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商资发[2009]573号)。

二、统计评优依据指标

系统上报核准通过率——系统核准数据/系统上报数据;

外管到帐核准通过率——系统核准数据/外管部门到帐外资数据;

合同外资到资率——实际到帐外资/合同外资。

三、相关调度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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