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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办理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指引
发布日期:2010-04-13 12:03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十七、办理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指引

17.1 审批依据:《拍卖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24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
17.2 申报条件:
17.2.1、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17.2.2、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17.2.3、固定的办公场所;
17.2.4、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17.2.5、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17.2.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17.3 申报材料:
17.3.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17.3.2、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17.3.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7.3.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17.3.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17.3.6、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17.3.7、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17.3.8、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7.3.9、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17.3.10、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7.4 审核时限:14个工作日
17.5 办理部门:商务厅外资处
17.6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参见外资处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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