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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该如何应对REACH
发布日期:2008-07-01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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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应对

 1、首先要主动了解REACH法规,弄清自己是什么角色以及要承担什么义务? 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首先要弄清楚:

● 所出口的产品是属化学物质本身,还是属配制品或物品?

(1)其物质是一般化学物质?中间体?还是聚合物?

(2)如果是中间体,则要分清是属法规所指的哪一类情况?

(3)物品中的物质的释放情况?

(4)聚合物是否由未注册过的单体制造的?聚合物中是否含有其他物质?它们的含量是多少?

● 产品中每一种物质的属性及其数量范围(属于哪个数量等级?)

(1)该物质是否属REACH法规管辖范围?是否属可豁免对象?<1t/a可不考虑。

(2)该物质是属分阶段物质还是非分阶段物质?如果属分阶段物质,应当考虑预注册。如果属根据指令67/548/EEC,作为新物质已通告过的物质,则可视为已注册。如果属非分阶段物质,则应考虑注册。

(3)该物质法规规定的注册时限是什么时间?应及时做好注册的准备。

● 对出口对象进行分析,对方进口该物质是否是专门为产品和过程的科研开发(PPORD)所用?如果是,应力促对方办理申请PPORD豁免注册的手续。对一些定制化学品或中间体,有时是属这种情况。

● 在预注册或注册前,应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咨询,该物质是否在先已有人预注册或注册?

如果没有人预注册或注册过,则应考虑独立注册;如果有人预注册,则应考虑如何联合注册和实现数据共享;如果已有人注册,则应考虑如何与其协商共享数据事项。

● 熟悉注册的程序和对注册提交数据信息的要求

弄清为注册目的对于自己打算注册的物质,需要准备什么数据资料?哪些有了,哪些还没有?作出数据收集或测试的方案,搞清是否需要做动物试验? 

2、努力准备法规所要求的数据资料,争取获得各方面的帮助,及早完成注册要符合REACH法规的注册要求,完成注册,通常是件相当复杂的事务。

它涉及到法律、化学、安全、环保、物质的各种各样的用途等多方面的知识,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要包括:

(1)要对出口产品中的化学物质进行分析,是否是属于REACH法规中规定需要注册的对象?

(2)收集有关物质本征特性的现有可利用的物性数据信息(进行文献检索):

(3)为获得缺少的数据信息,需要提出实验测试方案,安排进行实验测试;

(4)要和选定的“唯一代表人”进行联络,办理与注册有关的联合提交资料、协商共享数据等具体事务;

(5)要按照REACH法规规定的格式,采用指定的软件IUCLID,用英文编写注册文档资料;

(6)要办理缴纳注册事务的费用等。

因此建议企业要选择好专业咨询机构或事务所,帮助代理完成这个任务,从中解脱出来。要积极与政府部门、行会组织联系,争取获得帮助。

3、企业应及早对其出口的产品进行摸底分析排队,制定出自己的应对方案。

● 首先应事先对该产品的上下游进行联系调查,对该产品的原料供应保证以及产品的下游需求的动态进行摸底。明确产品出口是否有问题?

● 对出口产品的经济性做分析,如果考虑办理注册费用以及出口利润的比较,是否还愿意继续出口?哪些产品打算去注册?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明确打算注册的产品及其时间,做好各项准备。

4、选定履行REACH法规的“唯一代表人”。

明确是请进口商办理注册,还是选定“第三方”作为自己的“唯一代表人”。最好能在欧盟境内,我国有关部门考虑设立专门机构,能作为第三方“唯一代表人”,为我国出口企业服务。

5、尽快培养明白人。

根据集团公司或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出口产品的多少,考虑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处理有关REACH法规的事务。要尽快培养明白人,及早制定应对策略。

6、抓紧准备预注册。

预注册有什么好处?预注册的期限是什么?

目前在REACH法规生效之前,欧盟关于化学品法规有3个化学物质名录:欧洲现有上市化学物质名录(EINECS)、欧洲新化学物质名录(ELINCS)、不被认为聚合物的名录(NLP),这3个名录统称为EC名录,名录中每个物质有一个EC号。EC名录可用作为区分分阶段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的工具。分阶段物质根据其吨位数量以及物质属性,要求在不同期限内完成注册(参见REACH法规实施时间表图解)。

预注册仅对分阶段物质适用。预注册要求在REACH法规生效后的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完成。(即2008年6月1日起2008年12月1日止)。对制造商或进口商来说,预注册有好处,可以有个过渡期。没有进行预注册,则法规规定不能享有过渡期的好处。在他们准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制造或进口该物质。同时预注册可方便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研究,尤其是脊椎动物试验,从而减少企业成本。

预注册要求提交的数据资料:

(1)化学物质的名称,包括EINECS号、CAS号或其他鉴别代码;

(2)预注册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人的姓名,或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3)登记的吨级数量范围及预注册截止期限;

(4)有关结构-活性定性或定量关系((Q)SAR)和有关同类物质和read-across 途径的规定,与之相关的化学物质的名称,包括EINECS号、CAS号或其他鉴别代码。

 

二、政府部门、行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如何帮助企业应对?

1、建议政府部门(如商务部)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REACH法规制度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密切跟踪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动态,及时正确地了解其具体内容,加强研究分析,做好信息发布和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早牵头举办REACH法规企业培训班,普及有关REACH法规知识,强化法规意识,宣传积极应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实务培训,为企业培养明白人。

2、政府部门应针对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制订援助措施,帮助中小出口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对欧盟国家的出口业务。

3、有关政府部门应立即着手筹建或改建我国自己的GLP实验室,加强相关的试验测试工作,更新实验室测试设备,提高技术水平,培养相应人才,使之达到国际认证水平,争取取得国际相互认可。

4、有关政府部门应考虑有计划地及早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与欧盟合作培养一批熟悉REACH法规及具体实施事务的相关专门人才。

5、在国内设立专业咨询机构或事务所,建立宣传REACH法规知识、快速传递相关信息的网站及咨询平台,与国内外合作开展有关REACH法规的咨询业务,帮助企业准备数据资料和开展试验测试,与欧盟内的专业代理机构或我国在欧盟国家内设立的专门机构,搞好业务衔接和合作,办理相关事务。

6、相关行会组织(如进出口商会、贸促会、行业协会等)针对出口产品的不同类型,争取在欧盟国家内设立专门机构,作为“唯一代表人”,履行REACH法规具体事务,为我国出口企业服务。

7、加强与欧、美、日、韩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化学工业或其他行业的同行中介组织或社会团体的联系和合作,相互沟通信息、交流磋商、探讨问题、获得帮助。

 

三、具体应对

(一)一般化学品制造商应对措施

(1)登记注册

1)企业所登记产品产量很大,希望排除国内其他的化学品制造商的同一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或具有享受自己所登记产品数据获利的愿望,可单独承担登记费用、单独进行登记;

2)企业产量和出口量均不太大,而又不想放弃欧洲市场,可考虑联合该化学品的多个制造商或出口商联合登记,共同分摊登记费用,降低贸易成本,维持该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

(2)具有登记资格的主体: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欧盟境内的进口商、非欧盟制造商或出口商指定的欧盟境内的登记代理。

(3)无登记权利的国内企业的应对方式:

一是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对于大型化工集团或大型化工产品出口贸易商可考虑在欧盟境内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机构或子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在欧盟从事母公司出口到欧盟化学品的登记。该机构或子公司在注册过程中,将欧盟境内所有与母公司从事化学品贸易的公司作为其下游用户,并在欧盟境内长期接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监管,配合长期的评估及可能的质量审查。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有利于产品保密信息的控制,同时可以自我控制或运作测试数据,尤其是脊柱动物试验数据,可获取12年的数据共享费;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可代表母公司控制其出口到欧盟产品的整条供应链,具有一定的贸易优势;以其在欧盟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返销给国内下游用户,该下游用户出口到欧盟的含有本品的制品或物品可望获得登记豁免权。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周期长,专业人员培养成本高昂。由于REACH法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没有3至5年的学习无法熟练地进行注册登记,而登记所需要的《技术档案》、《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CSP)等资料的编制需要一个非常庞大的专业队伍。

二是创造免除申报的条件。对于一些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企业,而且年出口量为1~2吨,可设法采取多方贸易谈判方式,使出口量满足欧盟对化学品贸易总量控制的要求,满足豁免条件。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是应对REACH法规最简便积极的措施,既可严格执行REACH法规的要求,又不会增加太高的贸易成本,可最大限度的维持自己产品在欧盟市场竞争力。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只适用于间断性或非长期性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国内企业,而且其年出口量不大;牵涉到多方的贸易谈判,可能会增加物流成本。

三是由欧盟境内的进口方负责注册。对于某些常年向欧盟境内的固定客户出口大宗产品的国内企业可考虑由对方负责注册。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国内企业无需研究繁杂的REACH法规及其RIP(Reach Implementation Projects)文件。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贸易谈判中可能面临多项附加条件,在谈判中处于劣势;毫无保留地将自己产品的所有信息向进口方公开,导致核心技术、文件资料泄密;进口商相对固定,选择新的贸易商的难度较大,在随后的长期贸易过程中受对方牵制。

四是委托第三方注册。REACH法规规定,该委托代理方必须为欧盟境内法人。考虑到语言和文化的障碍,建议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办事机构的欧盟代理方或在欧盟具有办事机构的境内代理方(如CNCIC)。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代理机构均为第三方机构,具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而且与委托方无任何的同业竞争,可严守企业的一切机密;企业可及时、快速、准确、专业的对REACH法规做出反应,避免生产、贸易受到影响;专业的注册代理服务可避免不必要的反复注册,更容易获得ECHA的许可或授权,减少潜在的限制措施;代理机构熟练的业务操作,广泛的数据库资源,可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高昂的试验费用;长期、成熟的数据运作模式,可为企业带来12年的数据共享收益。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该应对方式是最经济、最可靠、最有效的。

五是经由第三国已登记合法企业出口。对于某些企业可考虑先将产品出口到周边国家,再由该国的某个自己所出口产品已由欧盟境内相关的进口商登记过的企业或机构出口到欧盟。考虑到REACH法规注册的高昂费用,注册相关方可能在贸易谈判中附加以下两个条件:如果注册费用由欧盟境内相关的进口商支付,则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附加要求非欧盟境内出口商长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年限内低价供应所注册的产品;如果注册费用由非欧盟境内的出口商支付,则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附加要求相应的欧盟境内进口商长期或在一个确定的年限内高价进口所注册该出口商的产品。对于后一种贸易形式,国内的企业可考虑将自己的产品以低价出售给第三国相应的REACH合法企业,再由其按照相关的贸易合同价格销售到欧盟境内。

该应对措施的优点是,避免研究繁琐的REACH法规、降低产品出口的一次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出口贸易所受REACH法规的影响;第三国相关企业可赚取差价。

该应对措施的缺点是,国内相关企业将在欧盟境内丧失市场地位、无品牌和企业形象;在与第三国相关企业的贸易谈判中处于劣势;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增加了流通环节,浪费了资源和时间。

(二)出口欧盟的高分子聚合物及橡胶制品制造商应对措施

根据REACH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前聚合物本身可免除登记,只会在REACH法规生效12年后(2019年6月)才会审议是否需要修改该规定;如供应链上游未对聚合物中单体进行登记,则该聚合物制造商、进口商有登记的义务;如聚合物中未登记单体含量超过2%或单体总生产、进口量超过1吨/年,则制造商或进口商有登记义务;对于分子量低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物采取授权、限制措施。

考虑到国内化学品制造商(单体制造商或高分子聚合物及橡胶制品的化工原料上游供应商)为非有效登记主体,其产品的国内供应链下游企业无法成为REACH法规登记的法定下游用户,而我国每年出口欧盟的此类产品在所有化工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最大,难以享受欧盟境内下游用户的豁免注册的待遇;而进口的比重却非常低,国内下游橡胶制品享受再出口豁免注册的待遇比例也非常有限。有鉴于此,建议此类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首先是尽量采购欧盟已登记的单体进行生产。对于某些小批量出口企业,可考虑采购欧盟已登记的单体进行生产、加工,以享受豁免登记的待遇。

其次是改进聚合工艺技术,减少单体残留及低聚物的比例,使自己的产品免受REACH法规的限制。

三是尽量开发高分子聚合物、橡胶制品深加工产业,在国内设置欧盟境内高分子聚合物、橡胶制品制造企业的深加工基地,大力发展出口加工业。既可解决大批就业问题,又可享受再出口豁免注册的待遇,保持深加工产品返销回欧盟的市场竞争力。

另外,可参见前面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的相应应对措施。

(三)使用化学品制造产品出口欧盟的企业

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从欧盟进口的化工产品达88亿美元,而年进口量大于1000吨的化工产品进口金额占总进口额的76%。对于使用这一部分产品生产物品或制品出口到欧盟的企业可望获得注册豁免权。但在此之外的服装、纺织、电气等出口产品中所含有的化学物质量超过1吨/年者均有注册业务。笔者建议此类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首先是积极寻求替代技术,减少化学物质使用量。由于化学物质供应链的下游用户对化工技术知识和人才的欠缺,可考虑委托国内知名的化工信息研究机构或其他掌握化工科技、化工成果前沿信息的机构提供咨询、顾问服务。

其次是采取严格的生产措施,防止产品中化学物质的释放。根据REACH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某些无释放可能的物质可免除注册。

另外,企业可以参见前面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及出口欧盟的高分子聚合物及橡胶制品制造商的相应的合适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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