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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REACH法规注册程序应注重策略
发布日期:2008-06-18 00:0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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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l日,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开始生效。REACH法规作为欧盟原有40多项化学品指令和法规的替代物,作为影响范围远远超过RoHS指令、WEEE指令、CR法规、EUP指令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自酝酿之日起就充满争议。
  一方面,欧盟认为REACH法规是保护人类健康、环境安全和动物福利的“绿色法典”;另一方面,广大WTO成员一直批评REACH法规过于苛刻,甚至欧盟企业总司司长也承认“新化学品管理体制,可能导致贸易壁垒产生,致使贸易水平全面下降”。
  据测算,由于REACH法规的影响,我国化学品的进口成本和出口成本,将分别增加6%和5%。
  REACH法规中的“化学品”,包括化学物质及其配制品,以及成份或部件中,含有化学物质的物品。REACH制度不仅管辖上述产品的生产与加工、进出口贸易安全,还管辖其运输、销售和使用安全。其不仅直接影响石油化学工业、化肥工业、制药工业、塑料工业、橡胶工业、酸碱工业、洗涤剂工业、染料工业、涂料(包括油漆和油墨)及颜料工业、信息用化学品(包活感光材料、磁性材料等)工业、粘合剂工业、催化剂和助剂工业的发展,还通过提高化工原料的质量要求、增加化工品贸易的中间费用,导致化工产业的下游产业,出现连锁性成本增长。据统计有3万多种化学物质、300万-500万种下游应用化学品,将受制于REACH 法规。其中,REACH 制度对纺织、服装、鞋类、皮革、玩具、包装、日用化学制品、文教体育用品、手工工具、家用电器、机电、电子设备、文化和办公用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等化工品的下游行业,具有比较明显的成本效应。
  REACH法规对欧盟的化学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重大变更,将评估化学品风险的举证责任,从政府转移到企业。这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和业务负担,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和运营效率。
  在REACH制度中,注册是评估、授权(许可)、限制等程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企业履行义务的主要阶段。注册是欧盟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某种化学品的安全信息资料,申请获得生产、或进口该种化学品资格的过程。评估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检查注册人提供的产品安全信息,是否符合REACH法规的要求(文档评估);二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认为拟注册产品中的某种化学物质有可能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时,则要求对该物质开展进一步的测试,以获得更充分的信息(物质评估)。授权和限制,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由此可见,REACH制度的主体应当是企业,而企业应对REACH制度的重点工作,应当围绕注册展开。
  我国对欧盟化学品出口的现状,决定了我国企业应对REACH法规注册程序的工作,相当艰巨。
  我国对欧盟出口的化学品,大多数属于大宗、原材料性、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生产过程中污染性强的产品,主要包括塑料、橡胶、有机及无机化工原料、各种化学中间体等。因此,我国企业对欧盟出口的大多数化工品,不但超过了REACH法规要求注册的最低吨位,而且处于注册时限较短的吨位区间。
  商场如战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企业成功应对REACH法规的前提条件,是熟悉注册程序的对象、主体、时限,注册文档的内容,注册的相关费用等。企业要弄清哪些物质需要进行预注册,需要预注册的物质,应当在哪一时段完成预注册;预注册、注册分别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哪些方面的信息;与注册相关的费用分哪些种类、有多少,先注册有什么优越性等等。
  在欧盟境内年产量、或年进口量超过1吨的化学品,无论是化学物质还是配制品、物品中的化学物质,均属注册对象。但是,下列物质不在REACH法规的管理范围内:矿物、矿石、矿石浓缩物、水泥砖,天然气、天然气浓缩物、液化石油气、工业废气及其成分,原油、煤和焦炭;氧气、氢气、氮气、惰性气体,氢氧化物、水合离子;纤维材料;生物杀虫剂和杀灭剂;放射性物质,医药产品,食品和饲料添加剂(有专门的法规管理);不可分离的中间体(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中,使用一些化学物质制造其它化学物质,结果前者与后者不能分离),原位使用的非封闭体系中间体,部分现场和转移隔离中间体,聚合物(暂时豁免注册,但用于生产聚合物的基本成分和单体需要注册);与容器发生反应产生的物质;在自然环境下变质反应产生的物质,特定物质按预期目的发挥作用后产生的物质;在许可证规定条件(75/42指令、91/698指令)下,废物处理装置中受到处理的废物;用于防卫设备的物质,实验室研究的标准品,不上市销售的副产品;出口后经过同一供应链再进口的物质。这些物质享有豁免REACH法规注册程序的权利。
  注册主体包活欧盟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商、进口商,欧盟境外企业在欧盟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每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欧盟企业在欧盟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为母公司承接注册业务。
  注册中请文件的内容并非固定。
  物质生产或进口的吨位越高,按规定要提交的信息量越大,注册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越多。对于往欧盟境内年产量、或年进口量超过1吨的化学品,注册申请者需提交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活物质性质、使用及分类信息、使用安全指南。对于在欧盟境内年产量、或年进口量超过10吨的化学品,注册申请者还必须提交化学品安全报告,其内容包括详细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供评估之用。对于比较危险的物质,注册申请者还必须提交使用比较安全的替代品的计划;如果替代品不存在,那么必须提交研发替代品的计划。
  REACH法规为不同类别的化学品,规定了相应的注册时限。已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的化学物质、即“现有物质”,是1981年9月18日以前,进入欧盟市场的物质,在REACH法规中,也被称为阶段性物质或分期物质;未列入《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的化学物质、即“新物质”,是1981年9月18日以后,进人欧盟市场的物质。
  “现有物质”必须在2008年6月1日一11月30日期间,进行预注册,否则不能参与正式注册。完成预注册之后,“现有物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还必须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报拟注册物质的分类与标签类别,确定是否为CMR(致癌物、致突变物、生殖毒性物质)、PBT(持久性、生物富集性物质和毒性物质)、vPvB(高度持久性、高度生物富集性物质)或同等类别物质。
  “现有物质”的正式注册期限,是在综合考察其在欧盟境内年产量或年进口量、危险程度的基础上确定的。在欧盟境内年产量、或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化学物质,超过100吨的PBT或vPvB , 超过1吨的CMR 1、2 类,应于2010 年11 月30日前,完成注册;年产量、或年进口量为100 -1000 吨的化学物质,应于2013 年6 月1 日前完成注册;年产量、或年进口量为1-100 吨的化学物质,应于2018 年6 月1 日前,完成注册。       “新物质”没有预注册的要求,必须在投放市场以前完成注册,其注册日期从2008 年6 月1 日开始。
  无论是“现有物质”还是“新物质”,如果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注册程序,相关产品就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注册给企业带来的新增成本。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注册产品所需的费用;二是获得、或使用产品测试数据所需的费用。
  根据欧盟的评估报告,在欧盟境内年产量、或年进口量为1-10吨的化学品,需要缴纳3万欧元的注册费用;10-100 吨的需15万-35万欧元;100-1000吨需要40万~85万欧元;1000吨以上的,需要40万~100万欧元。
  在欧盟境内年产量、或年进口量为10-100吨的化学品,需要支出7.8万欧元的基本单元检测费用;100-1000吨需要25万欧元;1000 吨以上的需要32.5万欧元。
  为避免重复测试给动物和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ACH法规鼓励企业之间共享测试数据。同时,为了补偿最先注册的企业在获得测试数据的过程中支出的费用(被视为一种投资),REACH法规强制性规定测试数据的首次生成者,拥有相关知识产权。一个企业为其产品的注册和评估提供信息时,必须向首次生成相关测试数据的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即使是进行重复测试,也不例外。“在新体系下鼓励任何人分享其获得的试验数据,该数据的使用方,必须向数据获取人支付一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用。……任何重复试验,都不能免除向拥有最初试验数据产权的一方支付费用的责任。”如在共享动物测试数据时,后注册者必须向最先注册者,支付相当于50%测试成本的费用。
  我企业应根据自身对欧化学品出口的具体特点,如年出口量及年产量大小、出口周期长短等,制定应对注册程序的最佳策略。可供企业选择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委托第三方注册。
  企业委托欧盟代理机构驻华办事处、或中国代理机构驻欧办事处,为其办理注册业务。如我国各行业的全国性中介机构,可以在欧盟境内设立办事处,成为注册事务的受托方。
  二是自主注册。
  企业在欧盟境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处或子公司,代理母公司对欧出口化学品的注册事务。
  三是由欧盟境内的贸易伙伴负责注册。
  四是由第三国的贸易伙伴负责注册。
  企业向已经通过REACH注册的第三国企业提供产品,而后者将这些产品转销欧盟。
  五是规避注册。
  企业通过贸易谈判,使年出口量符合欧盟对化学品贸易总量控制的要求,从而实现豁免注册。
  第一和二种策略,可使我国企业掌握注册产品对欧出口的主导权。在这两种情况下,注册产品的信息具有保密性,我方拥有测试数据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第二种策略,可为我方建立完整的供应链,给未来的贸易拓展创造优越条件,这是五种策略中,其它策略不可比拟的。
  与第二种策略相比,第一种策略更快捷,一次性成功注册的概率大,因为专门代理机构精通注册的业务操作,并有巨大的数据库资源可供参考。
  在五种策略中,第一、二种策略对前期准备工作的要求较高,当前支出的经费较多,特别是第二种策略企业,要求企业拥有一批熟悉REACH法规注册事务的高级人才,而这些人才的培养至少需要3年;要求在欧盟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派驻一批能够熟练使用欧盟主要成员国语言,精通注册事务,具有较强营销能力的人员。
  第三、四种策略可使我国企业暂时摆脱注册的困扰,但其对欧的出口产品,将长期受制于国外的贸易伙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策略易于泄漏我方核心技术;第四种策略使我方沦为代工者,不能扩大自有品牌的影响力。
  第五种策略奏效的前提,是对欧化学品的年出口量处于低水平,因此它显然只能作为个别产品的权宜之计。
  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适合选择第一种策略;大型化工集团、或化工产品出口贸易公司,可选择第二种策略;长期向欧盟境内固定客户提供大宗产品的企业,在不便运用第一、二种策略时,可考虑选择第三种策略;长期通过第三国固定客户、向欧盟输入大宗产品的企业,在不便运用第一、二种策略时,可考虑选择第四种策略;间断性对欧出口化学品,且年出口量略逾1吨的企业,可选择第五种策略。
  由于REACH法规为最先注册者,提供了巨大的投资回报空间,希望获得注册的企业,应抢先提出注册申请。
  在申请注册,“现有物质”过程中,企业应充分利用联合注册机制。REACH法规确定的OSOR(一种物质、一次注册)原则,必然导致大量企业同时申请注册同一种“现有物质”。为此,REACH制度设置了预注册程序,旨在将这些企业组织起来,使之通过协商,分摊测试、注册费用,共享测试数据的知识产权。
  根据日程表,各企业在2008年6-10月提交预注册卷宗;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对这些卷宗进行整理,于2008年11月公布预注册结果,并在互联网上设立“物质信息交流论坛”;提交预注册卷宗、申请注册同一种“现有物质”的所有企业,可通过该论坛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协商。如果一个企业的某种化工品对欧出口量不算太大,但又不愿放弃欧盟市场,那么可考虑召集一批同行业的类似企业,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联合注册材料。注册的有关费用,按各企业该种化学品对欧出口量的份额分摊。
  最后,如果企业对注册申请的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下属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直至向欧盟法院申请仲裁。
  当前,企业应对REACH法规注册程序的急务,是确定在自己出口的化学品中,哪些按照REACH法规的种类、吨位标准需要注册;在自己出口的、按照REACH法规需要注册的化学品中,哪些根据成本收益分析,应当提出注册申请;在计划申请注册的化学品中,哪些需要预注册,哪些不需要预注册,但也没有过渡期;在计划申请注册、并需要预注册的化学品中,哪些是第一批注册物质(应于2010 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的现有物质)。
  对于被本企业列入注册申请计划的化学品,要根据REACH法规的标准,确定它们的类别和标签,并开始为申请注册所需的测试数据、实验报告等材料储备信息,还要根据成立收益分析,选择最佳的注册策略。
  对于按规定需要注册,但未被本企业列入注册申请计划的化学品,应当选择应对注册程序的最佳策略。对于对欧年出口量接近第一批注册物质吨位标准的化学品,要对它们未来几年的产量、对欧出口量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第一批注册。
  在此过程中,化学品生产企业、出口贸易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上下游企业(尤其是欧盟境内的贸易伙伴)沟通,向国内政府主管部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以及中介机构咨询,以获得尽可能全面、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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