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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韩国的平均关税率在8%以下。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韩国承诺对91.7%的关税税目进行约束。
1.调节关税依据现行《关税法》,韩国政府对国内竞争力较差、因进口增加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或损害国内产业的农、林、畜、水产品,以及为保护环境、消费者利益、国内产业的均衡发展等需临时保护的产品,在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加征不超过100%的调节关税。调节关税每年经韩国财政经济部审议后以总统令的形式发布实施,适用期限一般为1年。
2003年,韩国征收进口调节关税的产品种类为23类,其中涉及中国的产品有22类。
中方认为,韩国减少适用调节关税的产品种类及下调的税幅十分有限,调节关税制度仍对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构成了限制。
2.关税配额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韩国获准对大米、玉米等67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受配额管理的部分产品,韩国征收高达200%以上的配额外关税,如芝麻的配额外关税为700%、大蒜为364%、绿豆为614.3%、大枣为618.3%、绿茶为519.3%。中国大部分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被韩国政府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较高的配额外关税实际上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
3.税目适用韩国海关对进口“混合产品”(由多种成分构成的产品)适用税率时,经常按照产品的“主要成分”,甚至“进口目的或动机”进行分类。这种做法往往致使产品适用不合理的高关税。例如,中国企业对韩出口混合饲料或混合饲料添加剂时,韩国海关通常将产品本身的税率与主要成分的税率进行比较,选择税率高的标准征税。
进口限制韩国对包括中国中成药在内的各类成药进口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1993年,韩国制订了《进口中药材供需调控运行方针》,对占韩国中药材市场份额72%的70种中药材进行调控,限制进口。2002年12月韩国关税厅发布了名为《依据关税法第226条规定之海关关长确认种类和确认方法的指定公告》的修正案,规定用于香料、医疗、杀虫、杀菌的苦参、枸杞叶、大黄等38种原料性医药品,需经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的确认后方可进口。其中属中药材者,进口商则需向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提交“检验书面证明书”和“试料搜集证明”后方可进口。对枸杞子、当归、独活等21种中药材调控对象,进口商需向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提交“条件确认书”、“检验书面证明书”和“试料搜集证明”后方可进口。上述措施,给中国中药材对韩出口增加了困难。
通关环节壁垒1.到岸货物处理按韩国海关有关规定,进口货物抵达韩国口岸后,货物的处理需征得收货人书面同意。中国企业反映,一旦韩方收货人恶意利用这项规定无意支付货款或拒绝接洽,中方出口企业往往无权单方面处理货物。由于不允许将货物返运中国国内,中方企业往往最终不得不接受韩方收货人的压价或无条件赊买。中方希望韩国有关部门能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在收货人付款之前,抵达韩国口岸的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应属于卖方,使有意破坏正常贸易的诈骗行为不能得逞。
2.农产品抽检率及通关审查问题韩国海关自2000年开始以防止“低价报关逃避关税”为由对部分农产品实行通关审查。2003年7月,为防止辣椒、大蒜、芝麻、胡萝卜等农产品进口量增加对韩国农民造成影响,韩国海关以进一步打击农产品走私等不法行为为由,开始进一步加强对胡萝卜、新鲜(冷藏)蒜粒、新鲜(冷藏)整蒜、临时储藏处理大蒜、干燥大蒜、冷冻大蒜、醋酸调制大蒜、干绿豆、芝麻、野芝麻、调制花生、干红豆、生姜、豆芽豆、洋葱、荞麦、白薯淀粉、冷冻辣椒18类进口农产品的通关审查,具体做法有强化通关前税额审查及提高农产品的抽检比率等。此前韩国对进口产品平均抽检率为3%~5%,调整后对这18类产品的抽样检查比率提高到20%,冷冻辣椒和混合调料甚至100%抽检。上述措施延长了中国相关农产品的通关时间,增加了交易风险,限制了中国农产品对韩国正常出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1.药品临床检验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根据韩国《药事法》、《麻药类管理法》及相关实施规则,规定所有进口药品须逐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并接受韩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审查。韩国有关方面据此对包括中国中成药在内的各类成药进口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严密地保护本国的医药品市场不受冲击。韩国把中国中成药作为西药管理,在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提交中成药生产及销售证明书,证明书必须为中国政府签发的官方文件,且需包括药品详细的原材料、成分构成和规格说明等,新药还必须进行极为严格的临床试验才能上市。因中成药生产秘方不宜公开,中国中成药难以获得进口许可。2003年6月,韩国又修改了相关法规,要求进口药品必须在韩国或韩国认可的国际机构作急毒试验。由于这些试验时间较长、费用昂贵,加之大多数中国中成药在韩国药典上没有记载,实际上造成中国中成药难以获得进口许可。上述措施增加了中方相关企业的出口负担,阻碍了中成药对韩国的出口。
2.韩国产业规格韩国产业规格是韩国技术标准局依据《产业标准化法》建立的国家标准体系,基本上是一种自愿认证制度。韩国技术标准局往往在未事先通告的情况下随意更改中国企业申报产品的认证方法。这种做法使得中国企业不得不投入数倍财力和时间进行认证,增加了中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的成本。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受韩国检验检疫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涉及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品及医药原料等产品。
1.农产品根据《2003年HS进出口通关便览》,韩国几乎对所有农产品都采取严格的进口检验检疫措施,通过进口抽检,控制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等的残留。如果抽检不合格率较高,韩方可随时对所涉农产品在一定期限内逐批进行精密检验,即除了文件检验和感官检验外,还依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试验室检验。
在采购糙米中,韩国调达厅(韩国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和流通公司要求中国产糙米白恶粒不超过2%,而对其他国家的糙米却执行美国NO.3糙米标准,白恶粒不可超过6%。2004年10月,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以中国的蒸米中二氧化硫超标为由,暂停中国产蒸米的通关手续,同时建议韩国各地方政府、相关团体在对中国蒸米二氧化硫超标情况检验或采取其他措施之前暂停使用中国蒸米。
2004年,韩国依据《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定》和《进口植物的检验要领》,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产速冻辣椒的检验力度。中国大量输韩速冻辣椒因被检出生辣椒叶和茎秆,或是未能持续维持冷冻要求温度而被强制退货,即使个别集装箱的个别货箱中发现极少茎秆或叶片也会导致被全部退货。
从
中方希望韩方尽快取消在进口检疫和检验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和歧视做法。
2.中药材1998年10月,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在《进口医药品等管理规定》的修订案中规定,进口中药材不得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10ppm以下视同未检出)。然而韩国对国产药材却没有同类规定。该法规导致进口药材与国产药材适用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的不一致,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韩国把本国鹿茸视为畜产品的副产品,而将进口鹿茸视作食品或药品对其实施严格的检验,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鹿茸的检验通常由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主要检查鹿茸的灰分含量。检验时,韩方检验机构任意性很大,往往仅从根部进行采样。由于根部是老化最严重的部位,抽样检验的结果往往是中国鹿茸成分超标,进口商要求退货。中方对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的这一规定及检验方法表示高度关注。
3.水产品目前,影响中国水产品出口到韩国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先检验后通关。韩国以卫生标准不符为由对中国部分产品实行“先精密检验后通关”。1999年9月以来,韩国以从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活鳗、活石桂鱼中土霉素、哑喹酸、水银残留超标为由对上述产品实行精密检查。韩国对哑喹酸的残留限量标准为不许检出,该标准高于国际通用标准。韩方这一做法延长了产品通关时间(一般为3~4天),使活鱼存活率下降,阻碍了中国对韩国的活鱼出口。
(2)金属异物检测。根据“中韩水产品卫生条件”规定,中国输韩冷冻水产品通关时需接受韩方的金属探测检查,规定不允许检出金属异物。一旦检出金属异物,全部货物将予以退运或销毁。
韩国对泥鳅、鳗鱼(2个品种)、血蚶、虾贻扇贝、蛎子等水产品实行特殊进口管理。对韩国出口上述产品的企业每月至少需接受一次来自韩国水产品检疫部门的精密检验。根据韩方规定,如检出一家企业的一种产品有问题,则对所有对韩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均进行精密检验。
中方对韩国上述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一致性表示高度关注。
4.畜产品
(1)生产企业注册制度中国对韩国出口畜产品的生产企业需经韩国评估注册。然而,韩国注册进程非常缓慢,限制了中国禽肉产品对韩出口。
(2)进口检疫认可制度根据韩国2002年12月制定的《家畜传染病预防法》,韩国对全部畜产品实施进口检疫认可制度。出口国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物疫病资料,由韩国有关机构进行评估认可。非国际兽医组织成员的生产国需接受韩国实地检疫调查,达成双边检疫协定后,其产品方可对韩出口。韩国以中国为非国际兽医组织成员、“中国是口蹄疫疫区”等为由,禁止中国全境的偶蹄类产品(牛肉、猪肉、羊肉等)对韩国出口。此外,韩国农林部制定的《粗饲料进口卫生条件》规定,不能向韩国出口偶蹄类动物及其制品的国家(地区)被自动排除在对韩粗饲料出口不受限国家(地区)名单外。目前,中国粗饲料出口企业须逐一接受韩方的认证认可方能对韩出口。
(3)肉类检验问题2001年6月,韩国以从中国个别企业产品检验出禽流感病毒为由,对中国相关产品采取了临时禁止进口措施。2001年11月底,韩方虽然有条件解禁,但由于检验检疫程序过于严格和繁琐(韩国要求对自中国进口的禽肉实施约45天的精密检查),进出口商仍须承担高额的检测费用和口岸仓储费用。这种规定增加了进口成本,降低了中国禽肉的通关速度。2004年年初,韩国又制定了《有关加热处理家禽制品进口卫生条例》,从
中方对韩方上述措施表示强烈关注。
5.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问题
韩国《食品公典》没有对食品添加剂做出特别规定,其标准可参照国际通用的《国际食品法典》。实际上,韩国并未制定食用盐以及饲料用盐中添加凝固剂的标准。根据《食品公典》,其标准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但韩国农林部以各种理由拒绝适用国际标准。韩方上述做法实际上阻碍了中国食盐对韩国出口。
6.疫病区域化问题
在疫病区域化问题上,韩国一直将中国全境视为一个整体,一旦发现中国某一地区存在韩国禁止入境的动植物疫病或虫害,则中国其他非疫区生产的同类产品也将被禁止进口。在畜产品(如家禽肉)检疫评估时,韩国以从某一企业产品中检出韩国禁止的病原体为由,将中国其他地区生产的同类产品均列入禁止进口范围。
2004年年初,韩国农林部鉴于中国已经确认发生禽流感,即宣布采取禁止进口中国产鸡、鸭等家禽类肉及相关制品的措施。当时中国防疫当局已经向韩方通报了发生H5N1型禽流感的疫情,并提出了不要将非疫区纳入禁止进口范围的要求,但韩方仍然采取了禁止进口所有中国产此类制品的措施。
韩国上述做法违反了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疫病区域化原则”,严重影响了中国畜产品对韩国出口。中方希望韩方对现行法规尽快予以修改。
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4年底,韩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18起,多数以征收反倾销税或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结案;保障措施调查2起。迄今为止,韩国对6种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即一次性打火机、碱锰电池、硅锰铁合金、打印用纸、氯化胆碱和二氧化钛。
1998年以前,韩国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
在实践中,韩国调查部门经常以中国国有企业在领导层任用、原材料采购、产品定价等诸方面存在政府控制为由,拒绝给予中国国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在韩国于2003年提起的硅酸钠反倾销案中,中国主要应诉企业均为国有企业。韩方除市场经济问卷外,还要求企业提供大量的补充材料,以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
服务贸易壁垒
1.建筑
韩国虽允许外国建筑企业在韩国进行资质注册,但却不允许外国建筑企业自带工人承建韩国本土工程,中国建筑公司拿到项目后还须再转包给韩国公司。
2.金融服务
韩国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与对本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政策不一致。韩国规定,外国银行在韩国增设分支机构,必须完成全部在韩国初设分支机构时所需的程序,提交有关资料。而对韩国本国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却无此要求。另外,韩国在外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与资本金问题上的管理规定也不利于中资银行在韩国开展业务。中资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借款额和对单一集团的授信、大额贷款和从系统内拆入的资金限额等受到影响,从而限制了中资银行在韩国当地的筹资额度和资产规模。
中资银行还反映,外国银行加入韩元清算系统的费用过高,应合理降低,例如可以按清算业务量的大小分档收费,或者按分期方式收费。
3.通讯
韩国规定,外商在通讯服务领域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
4.教育
韩国将教育机构划归非营利法人,不允许对外自由汇款,禁止外商投资。外国大学不能在韩国设立分校。
5.法律服务
韩国不允许外国人在韩设立法律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
1.中国中成药配方问题
韩国把中国中成药作为西药管理,在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时,需提交中成药生产及销售证明书,证明书必须为中国政府签发的官方文件,且需包括药品详细的原材料、成分构成和规格说明。由于韩国规定在特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韩国政府将不保护药品的相关数据,从而使中国中成药的配方这一商业机密在韩国市场上未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2.中国茶叶商标被抢注问题中国沱茶、碧螺春等54个知名茶叶品牌在韩国被人抢注。中国公司为了获得被抢注的商标所遵循的司法程序复杂、且耗时漫长(1年至1年半)。中方对韩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一致性表示高度关注。
其他
1.多次往返签证问题
尽管中韩签证主管部门之间已经签署了互相为对方商务人员发放多次往返签证的协议,但韩国有关执行部门在受理中资机构在韩国常驻人员签证申请时,存在不按协议办理、操作不透明等问题,使中资机构人员在韩的正常工作和居住受到影响。同时,韩方还以整顿非法滞留为由,动辄对在韩中资企业罚款、拒发签证或拒绝签证延期。
2.透明度问题
韩国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方面常缺乏透明度。例如,韩国在制定或修改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时,经常未按WTO相关要求及时通报,有时甚至在法律法规修改完毕并付诸实施后才通报其他WTO成员。此外,韩国相关部门在具体执行法规时往往另行制定涉及进口产品(尤其是农产品和水产品)检验检疫的内部方针(即“指针”),这些指针却很少对外公布。韩国官员在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也拥有较大的随意性,使得企业对法规的实施常常感到捉摸不定,经营面临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3.船运公司的利益保护问题
韩国海关缺乏对国外船运公司利益的保护性规定,造成中国船运公司无端受损。例如,中国某船运公司反映,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有时韩国收货人在进口货物抵港甚至付款后弃货(如价值相对较低的农产品货物)。这种情况下,韩国海关规定由船运公司负责对该类货物进行处理,同时又规定主要船运公司必须等2年以上方可对货物进行拍卖。照此办理,不仅大部分货物届时已基本丧失价值,而且大量的处理费用还将转嫁至船运公司。中方希望韩国海关尽快修改相关规定,保障中国船运公司的正当利益。
编辑:亚洲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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