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业务新模式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山东自贸试验区)保税原油混兑调和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保税原油(同一原产地或多个原产地)在保税监管场所内进行物理混兑调和,使其满足生产加工要求。该项业务对于促进我国原油进口、降低地炼企业成本、吸引国际大型石油公司入驻具有明显效果,对于提升我国保税现货原油市场竞争力,获取更多世界原油市场份额,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要做法
山东自贸试验区在全国率先打通保税物流管控、原产地认定、商品检验等多个环节,实现关税、企管、商检等跨部门协同治理,并有效防控风险,为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业务开展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一)明确原产地申报方式
为便于企业申报和统一规范要求,青岛海关明确不同原产地的保税原油混兑调和后的原产地申报方式。涉及多个原产地的,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对应的数(重)量等要素。
(二)合理设定商品申报要求
针对不同企业原油混兑调和后内销有实际销售、无实际销售的不同贸易实际,设置出库进口原油不同的申报要求,实现监管到位和服务企业的双赢。
(三)优化保税原油检验放行模式
因原油混兑调和后物理指标发生变化,依据现有规定,保税原油混兑需实施两次检验,分别是入保税仓库时的安全、环保项目检验和混兑后出库时的品质项目检验。青岛海关创新性地将以往入出库分段检验的方式,变为“入库一次性准入检验+出库验核放行”方式,即原油在入库时一次性实施安全、环保和品质等项目的检验,出库时仅需验核相应检验报告即可放行,在确保保税原油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最大便利。
(四)依托现有海关系统进行作业全过程管控
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业务的具体作业模式,是通过在同一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不同储罐之间转罐作业,将存储在同一保税监管场所内、不同油罐中的两种及以上不同品质原油,按比例以自然混兑或搅拌器搅拌的方式实现混兑调和。海关依托现有的金关二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和海关油气液体化工品物流监控系统,对混兑调和业务的相关数据、物流信息和安全信息等,进行全过程管控。
(五)以源头规范整体管控方式做好风险防控
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业务需要经过入库、转罐、调和混兑、出库等多个作业环节,涉及多个机构和多个时间节点,数量管控是海关监管首要防范的风险和重点解决的问题。山东自贸试验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源头规范、整体管控的方式管控保税原油入库关键节点。海关对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年度盘查,在总量核算的基础上重点核查保税原油入库数量(重量)的差异性和出库数量(重量)的合理性,有效防范未办结海关手续擅自入出库的风险。
二、实践效果
(一)有效降低国内炼化成本
此前,我国地炼企业使用的多是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地混兑的原油,由于在国外混调,换小船中转,导致运费提高,到岸原油价格增加,且地炼企业需要一次性缴纳购买原油的关税,增加了资金压力,影响和制约了国内原油炼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施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业务,贸易商可采取订单式保税原油混兑调和定制方案,为客户提供私人定制化服务,各炼化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诉求,小批量、多批次、多种类购买混兑原油。这既满足了炼化企业生产不同产品的个性化需求,又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据测算,地炼企业采购成本可节省2.2元/吨,贸易商通过原油混兑可提升约20元/吨的效益。
(二)惠及大量企业主体
山东作为世界第三大炼油中心,集聚着43家规模以上地炼企业,炼油总能力约1.65亿吨(含中化工所属三家炼厂及中化弘润约0.3亿吨),占全国地炼炼油能力的61%、全国总炼油能力的18.5%。开展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业务,不仅能直接惠及山东地炼企业,而且能够为全国地炼企业服务,政策覆盖面非常广。在海关监管下,目前已经有26万吨用以保税混兑的进口原油进入保税仓库,后续原油也将根据需求开展混兑调和后陆续进入国内市场。
(三)在国内加快形成国际原油贸易中心
作为我国的原油集散中心,青岛港2017年以来连续三年油品吞吐量超越亿吨,在全国沿海港口名列第一,我国每6吨进口原油就有1吨在青岛港上岸。开展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业务,进一步激活了现有的地炼、港口资源,吸引了英国石油公司、俄罗斯石油、巴西国家石油、道达尔、壳牌等世界原油巨头企业纷纷投资布局。其中,英国石油公司已率先与山东港口集团签订合作协议,预计首年度可实现原油混兑量约150万吨(货值约45.6亿元人民币,关税约6亿元人民币),2至3年可实现200万吨(货值约60.8亿元人民币,关税约8亿元人民币)以上稳定混兑量。这将加快推动青岛成为国际原油贸易中心,不仅能为我国稳外资、稳外贸贡献可观的力量,更能有效提升我国保税现货原油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获取更多世界原油市场份额,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不断扩大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业务规模,提升中国市场吸引力。加大对开展保税油品混兑、原油贸易和保税船供油业务企业的招引力度,实现油品贸易、金融、航运等为一体的全程物流供应链耦合发展,提升中国港口竞争力。
二是在保税原油混兑调和业务基础上,积极开拓保税燃料油混兑模式。一方面积极向商务部等部门争取在保税燃料油供船业务经营牌照、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需要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非国营原油贸易进口资质等方面给予支持。另一方面结合低硫燃料油出口退税等政策的实施,研究制定燃料油混兑调和的相关生产模式、贸易流程和监管制度,全面开展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