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关于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烟台片区创新发展的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鲁税发〔2019〕85号】文件要求,全力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税收支持自贸区发展的责任担当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以下简称烟台自贸区)的建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烟台第三次大的发展机遇。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主动作为、率先作为,围绕“自贸区发展需要什么,我们就提供什么;自贸区内企业需求什么,我们就服务什么”的宗旨,为自贸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让自贸区成为展现烟台税务新风貌、体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先行区、示范区。
(一)抓实组织领导。烟台市税务局成立自贸区建设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加快税收支持推进烟台自贸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第二税务分局,作为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推动、监督指导自贸区强化税收支持具体工作。开发区局要参照设立相应的自贸区建设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迅速对接落实相关工作。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级要积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自贸区建设的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助力烟台自贸区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工作思路,探索研究新制度、新流程,探索出具有烟台税务特色的创新工作项目,并迅速应用到自贸区的实际工作中。
(三)勇于开拓创新。各级在推进自贸区的建设中,要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更新的改革理念、更大的改革魄力、更硬的改革举措,积极创新税收治理的制度机制,探索构建自贸区服务型税收监管,力争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烟台税务方案,将自贸区税收监管服务打造成为烟台税务的新“名片”。
二、建立服务自贸区发展税务专家团队
市局成立了服务自贸区发展税务专家团队,由各税种政策管理、纳税服务、税收征管、涉税法律的业务骨干组成。开发区局要参照成立,形成省、市、区三级服务自贸区税务专家团队,在自贸区税收工作制度创新、服务监管、流程再造、政策答疑、纳税服务等方面,为自贸区企业提供税收政策、纳税服务和涉税法律服务。
(一)制定服务型税收监管措施。组织市、区两级专家团队全面梳理已出台的各类支持烟台自贸区建设的税收政策及服务、监管措施,制定符合烟台经济特点的全面支持、有效服务烟台自贸区发展的税收方案。
(二)开展税政咨询辅导服务。按照征管职责分税种和征管实务,安排相关业务骨干组成税收政策咨询答疑团队,向纳税人公开咨询电话。对纳税人的自贸区涉税咨询,依托办公平台17个政策答疑专门用户,由市局法制部门汇总答疑,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
(三)做好涉税法律救济服务。建立政策难点知识库,遵从需求导向,将有关内容不定期向纳税人发布。发挥专家团队的咨询解疑作用,由市局法制部门协调法律顾问做好相关法律救济的咨询辅导。
三、推行“自贸税易办”服务
(一)推行涉税事项“网上办”。在一次办好涉税事项基础上,提供“外网受理、内网处理、外网反馈”的一体化网上全流程的办税服务。一是强化网上办税能力。对《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附件1)和《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附件2)所列的“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提供足不出户的办税服务,企业免于提交纸质材料、办理进度随时可查、事项批复自行下载。二是建立清单更新调整机制。对因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电子税务局等发生变动,涉及受理资料、办税流程变化的,及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并公告宣传。
(二)常规事项“自助办”。打造自贸区10分钟自助办税圈,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区,方便企业自助办税。一是加快自助办税网点建设。开发区局要根据烟台自贸区地域分布和纳税人需求,在大型商场、银行网点、邮政网点、重点企业合理布设自助办税区和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区,自贸区纳税人10分钟路程内至少有一个自助办税场所。二是提供远程伴随服务。市局建立远程视频服务中心,为纳税人自助办税提供远程视频咨询辅导服务。开发区局要按要求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并联入远程视频服务中心。
(三)涉税业务“容缺办”。纳税人遗漏非核心涉税资料,税务机关先行受理、办结或流转,同时一次性告知需事后补正的资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由企业进行缺件承诺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一是建立“容缺清单”分级管理机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涉税事项容缺受理清单》(附件3),开发区局要在最大限度降低办税风险基础上,将一次办好清单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纳入“容缺受理”清单,制定公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涉税事项容缺受理清单》。二是建立“容缺受理”登记备案和提醒机制。要及时记录容缺业务受理、后续办理、资料补正情况,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各环节办理情况签字确认;在业务受理后要跟踪资料补正情况,及时提醒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补正资料。三是建立办税资料更新调整机制。对因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动,涉及受理资料变化,或因工作需要更新受理资料的,及时对受理资料进行相应调整。
(四)税收优惠“简约办”。依照规定为区内企业提供“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应享未享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宣传辅导和事项提醒,推动企业依规享受。一是明确政策适用范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等税收优惠规定,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二是加强宣传辅导和事项辅导。开发区局相关部门应密切跟踪减税降费监控与服务平台发布的应享未享优惠政策企业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宣传辅导和事项提醒。
四、开展全方位个性化政策服务
(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省市区三级“一竿子插到底”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信息快速传递,诉求及时解决。依托服务自贸区发展税务专家团队以及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和其他第三方收集反映的问题、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纳税服务部门要当日汇总转办、限期反馈,服务自贸区发展税务专家团队限期办理。
(二)加强针对性纳税辅导。依托钉钉沟通平台和纳税人学堂,实现政策的线上解答和线下辅导同步推进。一是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动以及软件系统升级时,在省市局统一政策宣讲基础上,开发区局要结合自贸区实际,线上线下同步通过纳税人学堂进行政策辅导和疑难答疑。二是建立健全钉钉沟通工作群。开发区局要根据企业性质和特点,分门别类建立新办纳税人、出口退税、双创高新、个人所得税、减税降费、特种行业等钉钉沟通工作群,及时针对性发布纳税宣传资料和纳税人学堂信息。
(三)积极开展自贸区涉税政策宣传。深入宣传自贸区涉税政策,坚持社会性宣传和“入户式”宣传相结合,积极借助网络、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开展宣传,不断丰富自贸区涉税政策推广渠道,提高政策宣传覆盖面。
(四)提供“随时查、随身查”服务。推行税收政策法规查询软件和手机客户端,提供自贸区税收政策、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涉税热点难点问题“随时查、随身查”服务,确保企业对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随时获取、熟练掌握、有效应用。
五、对区内企业实行动态化信用管理
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名办税基础上,综合参考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等自然人个人信用,以及纳税人日常办税指标,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自贸区企业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办法》,实现纳税人信用调整动态化、服务和管理差异化。
(一)自贸区内纳税人实行动态调整。自贸区纳税人信用等级设高、中、低(A、B、C)三级。对原有等级进行调整,原A、B级纳税人统一评定为A级,原C、D级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负责核实情况,情节较轻的评定为B级,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评定为C级。
(二)建立降级提醒及申辩前置制度。当纳税人动态信用积分下降幅度较大,导致降级时,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在接到提醒后,可以提出申辩,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对其信用积分及时进行纠错处理。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纳税人动态信用积分进行人工调整与系统自动计算的双重管理模式,实行信用修复积分制,发生规定的情况时予以加分。
(四)强化动态信用等级应用。对高信用等级纳税人,给予快速办税、出口退税、发票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激励措施;对低信用等级纳税人,采取加强出口退税审核、严格发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等惩戒措施;在纳税人经营受影响等特殊情况时,低信用等级纳税人可临时享受高等级纳税人的发票、出口退税等优惠待遇。
六、扩大区内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为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问题,在自贸区扩大区内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对登记注册地址为烟台自贸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凡是申请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税务机关及时受理,及时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企业实行“一企一测”、“单户单核”方法,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对提报资料的完整性、申请资料与账载数据的一致性、工艺流程及测算数据的合理性等事项进行审核,逐级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公示后执行。
七、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实行先许可后核查
降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门槛,优先满足自贸区内企业经营需要。对登记注册地址为烟台自贸区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凡申请税控系统100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实行先许可后核查制度。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相关材料后,由审核部门先行准予许可,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税厅办理相关系统发行、发票发放业务,可一次性发放不超过5份专用发票。在许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再依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符合给予100万元限额行政许可的,制作《涉税事项调查表》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对已经给予的许可予以确认;不符合给予100万元限额行政许可的,制作《涉税事项调查表》由相关人员签字后,撤销原许可决定。
八、大力支持区内平台经济发展
支持实行规范化会员管理的自贸区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对其自然人会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九、首笔出口业务先备案退税后核查
优化出口业务退税流程,对登记注册地址为烟台自贸区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首次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实行先备案退税后核查管理。出口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公告要求,填报相关纸质或电子资料,同时报送《出口企业首次申报情况表》、《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自查报告》进行退(免)税申报。申报至调查评估岗后,调查评估岗对照《出口企业首次申报情况表》、《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填制《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并备注“先备案退税后核查”标识,备案后确认通过。税务机关对备案企业自退税流程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对实地核查情况不符合退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出口退税
对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出口退税,促进经济多元化发展。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税务机关在租赁期限内加强对融资租赁货物的监管,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事项“一次不用跑”
自贸区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实行网上办理,实现对外支付“一次不用跑”。
(一)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通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化系统,自贸区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的外汇资金,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可进行网上办理。自贸区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登陆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相应模块录入备案信息,税务端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查验码,纳税人将查验码提交付汇银行进行查验,银行确认无误后办理付汇事宜。
(二)取消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程序。自贸区内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主管税收机关后续管理。
十二、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税收困难减免
建立适合自贸区特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流程,赋予自贸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最高的管理类别和特色措施。
(一)业务容缺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容缺办理”,即对纳税人未提交“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的,税务部门可先行受理,要求企业限期补齐即可。
(二)简化办理流程。将税政部门审核与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相结合,即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时税政部门派人进行同步审核,并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三)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实行“一户一议”,每一户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并经审核后,第一时间进行集体审议,根据集体研究的决议,按税收管理权限进行核准,做出书面核准决定。
对于自贸区范围内的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十三、实行纳税人无过错免责制度
全面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对自贸区内企业实施“包容性”执法。对自贸区内企业涉及轻微税收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且主动诚信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自贸区内企业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为使自贸区内纳税人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可对“附件4”所列二十二项税收违法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十四、实施入户评估检查审慎制度
对自贸区内企业,除涉及重大举报、总局或省局发布的高风险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高等风险具体包括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高风险指标、模型运算结果直接指向;税收风险点情形复杂,预估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较大,存在偷逃骗税可能情形。除涉及税收违法检举、涉嫌虚开、骗税团伙、专项检查及其他故意偷逃国家税款、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企业外,鼓励一般违法和随机抽查的企业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实行无风险不稽查。
十五、区内实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
税务机关在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具体行政行为》(附件5)所列具体行政行为前,纳税人对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有异议的案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审慎检查即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避免错误行政行为发生,减轻征纳双方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税务机关对涉税争议事项要畅通维权救济渠道。
(一)优化行政复议与和解调解。建立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积极利用和解、调解等方式消除涉税争议。成立由纳税人、税务人员组成的税企共建委员会,对发生的较大争议,由委员会组织征纳双方平等交流协商,落实各方实际诉求,达成和解调节协议,消除涉税争议事项。
(二)积极推动由政府主导的第三方平台解决重大涉税争议。增加纳税人、缴费人维权渠道。积极与政府协商,将涉税争议纳入地方政府司法救助范围,对发生的行政复议,在原有的行政复议外,纳税人也可直接向地方司法救助部门求助,作为第三方平台,参与解决涉税争议。
以上实施意见,请开发区税务局在自贸区范围内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抓好落实。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