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 试验区青岛片区外汇管理 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试验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七条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试验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评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评估(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评估(考核)分行的评估(考核)等级为准。
(二)试验区内企业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经办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九条 在试验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详细操作指引见附1)。
第十条 试验区内企业可在青岛市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银行依法为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发放至该境外机构在债权银行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试验区内银行应在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展业原则为境外机构办理该业务。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四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 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2)。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要求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第十七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十八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1.试验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
引
2.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